扬州古城将设公共避难区 禁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26.10.2014  16:28

  记者昨从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扬州市扬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已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发布。市民可在10月28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该办反映,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据悉,该办法对保护古运河、二道河、护城河以内的扬州明清城区的古城范围内5.09平方公里古城的消防安全提出了许多新措施。

  亮点1

  建筑密集区布置公共避难区

  据介绍,管理办法中关于古城消防安全措施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特别强调,古城应当在连片建筑密集区的适当位置规划布置公共避难区域。

  ■建筑材料

  古城内新建、扩建的建筑,应当采用不燃、难燃烧材料,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既有建筑的改造应当采用不燃、难燃烧材料。

  ■安全间距

  古城内的既有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可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按区域建筑群进行划分,区域间应当保留不小于3.5米的防火间距,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应当采用不燃烧实体墙且高出屋顶不少于0.5米。

  古城内经营性场所与非经营性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的,经营性部分与建筑其他部分应当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

  1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电线敷设

  室内电气线路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确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者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的,应当穿金属管保护。经营性场所的业主应当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厨房防火

  非住宅建筑内的厨房应当靠外墙设置,厨房动火部位及烟道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应当进行防火分隔,墙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当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用于采暖的明火或高热器具,其周围1米范围内的墙面、地面应当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保护。

  ■烟花燃放

  古城内不应设置易燃易爆场所;确需设置的,应当设置在远离其他建筑的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对已经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易燃易爆场所,广陵区人民政府要逐步实施搬迁或取缔。

  古城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重大节庆时期确需燃放的,应当集中燃放并做好防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