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判决一例新型劳动纠纷案 违约员工退还单位“安家费”

23.03.2016  11:08

  中国江苏网3月23日讯 现今不少企业为引进急需人才都会支出一笔“安家费”,如果发生劳动纠纷,这笔费用该如何处置?扬州市广陵区法院22日公布一起劳动纠纷案例,对这一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依法进行判决。

  赵某2011年4月到扬州某软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备忘录,约定“赵某正式进入公司工作一个月内,公司支付赵某4个月报酬合计3万元安置金;赵某如在两年内非正常离职,安置金必须退还”。2012年4月,赵某以“家庭原因”为由,向软件公司提出离职,公司同意其离职,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全部安置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双方备忘录约定,讼争的安置金应属于软件公司预付的劳动报酬,且赵某需在软件公司工作满两年方能完全享有此权利。而赵某约一年后提出离职,从而可以认定赵某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没有完全履行与软件公司的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赵某未履行的部分,软件公司可以要求返还安置金。所以法院最终判决,赵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软件公司安置金15000元。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