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出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18.11.2014  13:43

  13日,扬州市出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补贴范围


  扬州市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辖区(暂不含江都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如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以及私人消费者。此外,还包括承建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主要是在2013、2014年间在本市购置并上牌的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


   补贴标准


  【总体规定】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40%,各市财政按照不低于中央标准的60%进行补贴。


  【具体方案】1.对纯电动乘用车纯电续驶里程在80到150公里的,每辆补贴2.1万元;150至250公里的,每辆补贴3万元;大于250公里的,每辆补贴3.6万元。对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含增程式)车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50公里的,每辆补贴2.1万元。


  2.对车长大于10米的纯电动客车每辆补贴30万元,8米至10米的补贴24万元,6米至8米的补贴18万元;大于10米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每辆补贴15万元;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每辆补贴9万元。


  3.纯电动专用车按照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9万元。


  4.燃料电池乘用车补贴12万元/辆。


  5.燃料电池商用车补贴30万元/辆。


  6.裸车、电池分离销售的,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


   申报流程


  市财政补贴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汽车销售给私人消费者。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充换电站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要在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而市级财政补贴,可由中央及省驻扬单位、市属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经信委提出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委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材料申请补贴。


  市财政补贴资金则按季申报。各区可以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