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之差险被强制执行 邗江检察发现后建议法院再审

05.02.2016  11:42

  近日,由于案件中存在公告送达程序不合规范的情形,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对一起标的近300万元的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2005年,被告卢某为了承包某科技公司的工程项目,挂靠在一家建设工程公司名下,以该工程公司的名义与科技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作为被挂靠的一方,该工程公司为卢某垫付了相当数额的工程款。之后,该工程公司便不停地向卢某索要垫付的工程款,数目为299万余元。

  欠债还钱,本无可厚非,但不知什么原因,该工程公司一直没有和科技公司进行最终结算,这也是卢某一直不想支付这笔垫付款的原因。卢某跟工程公司协商能不能等到最终结算结果出来以后再还这笔垫付款,遭到拒绝。该工程公司坚决要求卢某按照书面凭证还款。卢某没有答应。

  2011年6月,工程公司将卢某起诉至原扬州市维扬区法院(现为邗江区法院),称2005年9月至12月,在卢某以该工程公司名义承建某科技公司建筑工程期间,工程公司为卢某垫付了工程款299万余元,但卢某长期拖欠工程款不还,请求法院判令卢某立即返还该公司为其垫付的费用。

  原扬州市维扬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按照卢某身份证上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有关应诉的法律文书。然而,卢某由于家庭拆迁等原因,早已不在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居住。后来,邮政部门因查无此人,将邮件退回。

  由于未联系到卢某,法院后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了有关应诉的法律文书。法定期限届满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卢某未出庭应诉,法院进行了缺席审判。

  2012年1月2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卢某返还299万余元。由于仍然联系不到卢某,法院公告送达了判决书。

  对于一审判决,未出庭应诉的卢某在15天内也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然而,对于这场缺席审判和已经生效的判决,卢某并不知晓。

  2012年12月,法院根据工程公司的申请对卢某强制执行299万余元工程款。直到此时,卢某才知道了这场官司以及判决书的存在。卢某不服判决,以法院公告送达程序违法、剥夺了其应诉权和上诉权及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为由向扬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扬州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卢某的再审申请。

  对于这个结果,卢某感到很郁闷,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依法受理了卢某的监督申请。该院民行科检察官全面调阅了法院的审判卷宗,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材料。检察官发现,2011年10月21日原扬州市维扬区法院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卢某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中是这样记载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按照这个公告,10月21日公告送达,公告发出60日后是12月20日,公告期满30日后是1月19日,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应该是1月22日,而不是1月21日。而且1月22日当天不是普通的工作日,是除夕,是当年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因此开庭时间应顺延至2012年1月30日。”检察官通过推算时间节点,当即发现了问题,“该案于2012年1月21日便提前开庭审理,并在卢某未到庭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卢某来说,‘一天’之差即剥夺了他的诉讼权利,甚至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基于上述原因,邗江区检察院检委会经讨论决定,向该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此案依法再审。日前,邗江区法院裁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