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假烟起买卖纠纷打官司 法官当庭识破“以假卖假”猫腻

02.04.2015  17:04

  中国江苏网4月2日讯(通讯员 王敏 记者 米格)看似平常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供货商指望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多年前客户欠货款的事,没想到法官火眼金睛,发现了这其中“以假卖假”的陈年猫腻。记者今日从江苏虎丘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被“东窗事发”的售卖假烟案,法官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沈女士在无锡经营烟草生意,早在1998年她就认识了经常来自己店里批发香烟的苏州田女士。然而,其实沈女士店里的香烟多数都是假货,只不过田女士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照样知假买假,就这样二人合作得还算愉快。直到2001年,因为沈女士被烟草局处罚而牵连到了苏州的田女士,从此二人结下梁子,变成了冤家,而这次沈女士也是特地从无锡赶到苏州来起诉田女士1998年欠下的一笔香烟货款12590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在与原告沈女士核对供货记账单与货款结算单时发现,沈女士批发给田女士的货物有塔山、紫南京、蓝南京、犀牛王、画苑、阿诗玛等共计19箱950条香烟,但是欠款仅仅1万余元,精确对比下来,如塔山、紫南京、画苑的价格仅分别为1.7元/包、2元/包、1.18元/包,虽说是17年前的物价,但这样畸形的低价与正常的市场指导价相距甚远,也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法官经过进一步审查,印证沈女士与田女士均曾因售卖假烟被有关机关处罚,故合议庭经审理、评议后,认为原、被告经营假烟,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其行为并不具有合法效力,故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据悉,该院将进一步整理该案案情,向相关行政部门抄报此案售卖假烟等情况,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

  法官提醒,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是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而通过从事非法活动(如贩毒、走私等)、非法金融业务等而形成的债务关系均不具备合法效力,广大市民不能简单以为手上握有白纸黑字的欠款“借条”就一定能要回自己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