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明确房屋转让手续费等相关收费政策口径

12.06.2017  12:30

关于明确房屋转让手续费等相关收费政策口径的通知

苏财综〔2017〕41号

  各市、县财政局、住建局(房产局)、国土局:

  近期,我们接到媒体和群众反映,《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下发后,个别地方存在执行政策偏差、仍然收取涉及个人的房屋转让手续费问题。

  经请示财政部税政司,现就相关政策口径及整改要求明确如下:

  一、财税〔2017〕20号文件明确取消、停征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在内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自2017年4月1日起全部取消与停征。各级财政、住建(房产)、国土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督促房屋交易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严格落实国家降费减负政策,不论涉企或涉个人的房屋转让手续费,一律取消,让企业和群众真正有获得感。

  二、立即纠正政策偏差,并采取积极措施,足额清退4月1日以来收取的房屋转让手续费。

  三、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的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省 财 政 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