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房产维权线索征集中

10.03.2015  12:38

当你购房的时候,可能会遭遇以下问题:特价房陷阱,合同陷阱,项目未按期交房,交付质量不达标,承诺未兑现,虚假宣传,产权年限缩水……

 

或许你遭遇的不公正、不诚信行为,远比想象的还要多。没关系,现在请将那些不良行为反馈给我们,只要你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我们将选择典型案例在靖江日报全媒体平台同步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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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对所有家庭来说,都是固定资产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它“身上”发生的任何一件事情,都会让我们牵肠挂肚。买房也就成为一件大事,购房者都会反复考察、比较、权衡,最终才敲定楼盘。即便这样,也有不少购房者看走眼。面积缩水、虚假广告、延期交房、私改规划等不良现象,都会让购房者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让原本是件高兴的事,成为购房者挂念的烦恼。

 

作为一个普通购房者,该如何规避这些问题?遭遇这些问题时该怎么办?事实上,普通购房者要么是自认倒霉,要么是大闹一场却收效甚微。当3·15来临之际,我们结合普遍现象和靖江实际对房产维权热点进行解读和支招,以期能给购房者提个醒。

 

别轻信“美好未来

 

购房者不可避免会遇到“满嘴跑火车”的置业顾问,这时千万不要被他们所描述的那些“美好的未来”蒙蔽了双眼。

 

去售楼处看房,最先看到的就是沙盘,能看出小区的概貌,你以为未来的小区就是你见到的样子吗?看着绿绿的一大片很美丽,以后住起来很舒服。但这些地方也可能是长草空心砖,为了弥补地面停车位不足,沙盘上的绿化变成了停车位。沙盘中的透明玻璃小方块,可能是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也可能是待规划的建筑物或居住楼栋。还有楼盘配电房等基础设施规划,也未必完全像示意的那样。

 

房屋产权70年或50年,计算实际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开始,正常开发周期是两三年,可如果开发商捂盘或囤地呢?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一定要看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

 

另外,在一些售楼人员的介绍中,经常会涉及的就是区位优势、交通优势,学区、商业、金融等各项配套优势,甚至还许下很高的投资回报率。对于这些承诺,购房者都需要一一核实。

 

自己学会看懂楼书

 

除了听售楼人员介绍和观摩沙盘外,楼书也是买房过程中很关键的资料。可很多购房者并不真正了解楼书,或者根本就看不明白。因此,被楼书迷惑的人有之,被楼书误导的人有之。

 

事实上,看楼书还是有学问的。购房者应该由大到小进行阅读,先研究小区总体规划平面图,确定环境布局是否理想,是否有足够的绿化率与车位,楼与楼之间的间距是否足够大,是否影响采光,仔细了解小区内外的道路交通情况,进出小区是否方便,是否有保安系统,垃圾是否集中处理等;然后是整幢楼的平面图;最后看自己拟选购的单位平面图。

 

销售单张上标注的价格一定要搞清,起价、均价、开盘价、清盘价各不相同,有时楼书上出现的价格只是供应几套的优惠价。另外,楼书上承诺的交楼日期、建设材料、配套设施等也可能会发生变化,签约时一定要落实清楚。

 

户型图觉得不错,但一定要注意一幢楼的平层关系,几梯几户,电梯楼道位置,采光会不会被相邻单位遮挡,洗手间会不会正对邻居的观景阳台。有时候,楼书上示意6人桌的就餐空间实则只有1.5米宽,看似阔绰的房间里放置着长宽缩水的床。

 

推迟交房或办证

 

购房者遇到逾期交房等违约行为,应根据自身需求并结合开发商补救情况取舍。如果开发商能够尽快使房屋满足交付条件,购房者可以选择收房。购房者即便收房,也有权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如果购房者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还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产权证办理按照购房合同中关于交付房产证时间的约定,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自合同订立之日起(预售房为交房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应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否则就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果超过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由于开发商原因购房者没有拿到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主张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房产面积不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也可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房屋质量不达标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者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者有权退房,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的时候,需要分清楚责任主体,而不能简单都归责于物业公司,利益问题要分清。

 

物业服务争议

 

物业服务与房屋买卖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前者是买卖合同关系,后者是服务合同关系。这两种合同关系虽然在主体方面有些重合,比如购房者往往就是住户,而卖房的开发商也可能又承担了物业服务的角色,但两种合同的关系是独立的。开发商无权将有关物业服务的条款直接写入售楼合同中,应当由物业公司直接与购房者签订协议。但在售房前,开发商可以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售楼时向购房者作出必要的说明。如果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承诺了物业服务条款、内容,而购房者认为自己是受误导而签约的,可以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如果购房者因此遭受损失,还可以提出索赔。

 

广告宣传不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互联网上的资料可以随时修改或者删除,因此对互联网上留存的证据进行及时、完整的收集和保全是至关重要的,它决定着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而其他情况下保留广告宣传不实的证据,对维护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利益同样也非常重要。

 

精装房或多猫腻

 

精装房和毛坯房相比有很多好处,可以节省时间精力、加快入住时间等。但精装房未必都能像开发商承诺的那样,房屋质量、风格等方面未必尽如人意,以致有些装修好的房子不得不敲掉整改。

 

有人认为,买精装房被虚报价格忽悠的几率很高。精装修也有“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一说法,但购房者很难发现价格水分有多少。装修公司对外报的“底价”,一般还有30%的水分,如果开发商统一批量装修,那么装修的成本至少还要再打一两成折扣,并且很多材料是工程批发价,至少是市面价的五折以下,可见利润可观。

 

有人爆料,当初买精装房时,合同上把那些建材品牌都罗列了出来,看似没有任何问题。可精装修的过程购房者无法参与,所用的材料如何被别的杂牌替代,购房者根本无法查证。

 

有些购房者看房子的时候,觉得样板间的装修风格就是自己想要的,于是定下精装房。收房时却发现,一些空间格局有变。业内人士表示,样板间和实物存在差异的情况普遍存在。假如这种“货不对板”已在购房合同包含的装修图纸上明示了,购房者即便想通过法律程序索赔也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