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率先立法监督社会保险基金

23.09.2015  10:28

  本报讯(经济报记者杜颖梅)社会保险基金是参保人员的“养命钱”,如何保障其安全完整?昨天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草案)》的说明。据悉,我省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进行地方立法,是2010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全国率先之举。

  据了解,截至2014年底,我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5039.1万人、3797.49万人、1540.11万人、1441.56万人和1374.56万人。2014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3134.79亿元,总支出2576.98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余4674.37亿元,全年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总规模超过1万亿元,仅次于广东省。

  “我省作为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较早、参保人数较多、基金规模较大的地区之一,长期以来虽摸索并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但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政策规定约束力相对较低,各地各部门的管理流程不一,衔接不够,基金管理的潜在风险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谭颖表示,特别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既是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直接管理者,仅仅依靠其自身的内部监督已不能适应基金规模扩大、管理风险增加的新形势,亟需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全方位覆盖、全流程防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

  该《条例(草案)》共五章六十一条,明确了监督的内容和主要对象。不仅《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框架筹集、使用并实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也被纳入监督范围。

  《条例(草案)》除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还就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制度,以及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人大监督相关情况等作出了创设性规定。

  此外,《条例(草案)》还针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参保单位未按时足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了要限期缴纳或补足外,还将被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的将面临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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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