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法院清除妨害审判执行“路障”

16.10.2015  15:05
       

  9月29日上午11点,南京市浦口区法院针对被告人哭闹喊叫、扬言自杀,致使庭审中断的妨害诉讼行为,审判长经请示院长批准,宣布对其实施逮捕……这是法院清除妨害审判执行工作“路障”中的一幕。据介绍,截至9月30日,法院收案127万余件,同比增长14.26%。面临十分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和日益加剧的办案压力,全省法院在集中力量办好案件、全力推进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针对各种妨害诉讼行为,近日公开发布加大惩处力度,强化司法保障,维护审判秩序的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

  76万拍下保时捷后“爽约”,竞拍者被罚5000元。2014年底,一辆保时捷纳美拉型轿车因涉案被宜兴市法院查封。经评估后,该院通过司法网拍平台在淘宝网进行公开拍卖。最终,来自黑龙江的于某以7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品。但之后于某“爽约”,除参拍时缴纳的5万元保证金,其本人未到法院缴纳余款、办理手续。其间,法院多次催促,但于某一直拖延拒交。根据司法拍卖相关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宜兴法院再次将该汽车进行拍卖,并以76万元成交。由于两次拍卖价格没有差价,法院退回于某5万元的保证金,但因其行为阻碍司法拍卖,宜兴法院今年5月依法对于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公司拒收传票并组织员工殴打法官,老板被拘留、公司被罚款30万元。今年8月28日,沭阳县法院法官向宿迁市某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但法定代表人徐某粗暴地拒绝签字。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官依法用手机等拍摄记录送达过程固定证据,不料徐某将法官的通讯手机强行扣留,并召集公司员工赵某等人将法官强行带出其办公室。公司员工赵某还抢夺法官手中的案件卷宗,并对法官进行辱骂殴打。针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和员工的暴力抗法行为,沭阳法院院长签发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对妨碍诉讼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处以罚款5万元;对妨碍诉讼的该公司职工赵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处以罚款3万元。

  县级市政府成被告,不出庭被罚款10万。今年上半年,南京一审法院在审理一起企业跟江苏某县级市政府之间的股权纠纷案件中,该院进行缺席审理,认定该市政府未按照协议要求付款,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企业的损失99万余元。面对巨额赔偿,被告向南京中院提出上诉,并积极举证,称应该减少赔偿数额。今年9月,南京中院认为,该市政府逾期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应从一审裁定的赔偿利息损失99万余元中扣减。最终法院判决该市政府赔偿转让股权的公司10万余元。同时二审认为,该市政府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拒不出庭应诉及举证,妨碍了法院审案,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故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拒绝协助执行,某县国土局被罚款60万元。2014年11月,赵某与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于当年11月13日依法向某县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案件裁定书,要求其协助法院执行案件,在被执行人刘某与其签订的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依法提取刘某已交纳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价款2200万元,某县国土资源局未能履行该协助义务。连云港中院又再次向某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履行协助通知书,但该局仍拒绝协助扣划。该院作出罚款60万元的决定。该县国土资源局不服上诉,省高院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9月1日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维持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

  企业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对法院撒谎被罚款10万元。原告FX公司在起诉至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后,被告CL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原被告曾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被告提供原告FX公司的工商登记查询表,以证明原告所属泉山区。仅隔两天,原告FX公司提供了新的工商登记查询表,住所地所属云龙区。法官专门去工商局及FX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进行了核实,发现原告FX公司并没有在该地进行经营,为变更住所地所向工商局所提供的租赁合同亦为伪造。此外,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又用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向工商部门申请将公司住所地由泉山区变更至云龙区。该院今年9月21日决定对原告FX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

      作者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