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民用航空条例通过审核

18.08.2016  01:03

      8月11日上午,《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省政府法制办主任于爱荣主持立法协调会。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汪祝君,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就《条例》有关问题沟通协调并达成共识。

    为加强民用航空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提升运输机场服务水平,扶持我省通用航空发展,省交通运输厅自2012年起即组织开展了《条例(草案)》的研究和起草工作。根据2016年省人大立法计划安排,省交通运输厅经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于2016年1月形成了《条例》(送审稿)并报送省政府。《条例》主要对民航相关地方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制定地方民航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履行运输机场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管理和安全环境保护职责,加强通用航空管理,加强民用航空保障与促进;同时对民航有关管理主体、运输机场管理和通用航空管理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目前,省政府法制办已完成审核工作,并将《条例》(修改送审稿)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厅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