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整治

24.05.2017  17:26

    5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加快淘汰过剩产能,逐步取缔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作业。该方案明确,到2017年7月底前取缔长江江苏段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过驳作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水上临时过驳市场规范化建设;2020年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取缔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作业。

    根据方案,今年5月25日前摸底上报,5月31日前划定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制定实施方案,6月15日前发布整治通告,6月30日前明确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经营管理主体和水上过驳准入资质,10月31日前设置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安全设施,12月20日前清理整治水上过驳作业,持续强化水上非法过驳执法,2020年底前加强过渡期间专用码头建设。

    方案明确,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经营管理主体应为具有港口经营资质的国有企业;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收集与处置等配套的设备设施;取得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临时经营权。对具备以上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发放水上过驳临时港口经营许可证。同时,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经营管理单位应对现有浮吊进行整合,实现统一规范管理。准入的浮吊必须取得船舶检验、适航、防止油污等证书,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浮吊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方案提出,7月30日前全面禁止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过驳作业,过驳浮吊等设施全部撤离保护区范围,迁移至划定并设置安全设施的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对满足准入条件、愿意继续从事水上过驳并纳入公司化管理的水上过驳浮吊,迁移至规范的水上临时过驳区并予以保留;对未纳入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其他过驳浮吊,应责令其于9月1日前停止作业并撤离长江江苏段水域。整治前已经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过驳平台,到期后停止作业并撤离。(厅港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