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

12.09.2015  10:36

  乡镇人大“一把手”可进党委班子,县乡人大对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等重大事项依法行使决定权……全面依法治国开局之年,省委日前出台《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加强全省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在加强县乡人大的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等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这也是全国首次在省级层面就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专门亮出“规矩”,为县乡人大这一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更添保证。


  把好“入口关”,代表选举更严格


  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然而,近年来选举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衡阳发生以贿赂破坏选举案后,中央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对代表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在明确地方党委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负领导责任、县级人大常委会负组织责任的基础上,总结我省代表选举工作实践经验,提出了规范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考察公示、组织选举、资格审查和全程监督工作程序的有效措施,把中央文件关于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杜绝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


  监督更“给力”,履职更“硬气


  监督,是县乡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年来,全省县乡两级人大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方式方法,逐步形成了“”、“”、“”、“”相结合的议事模式,也就是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其中,工作评议是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深化。《实施意见》吸纳了工作评议这一监督机制,对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开展评议,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王林表示,这一探索在增强任命人员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促进依法履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正式写进省委文件,上升成为制度安排,有望让人大监督更加“给力”。


  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人大的又一重要职责。然而,实践中,有基层人大同志普遍反映,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不明确,工作中难以操作。《实施意见》明确了县乡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和范围,对哪些属于重大事项能列的尽量列出来,如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让基层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时候更加“硬气”。


  “一年两次”会,日常工作更“做实


  定期召开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形式。从人大制度设计上来说,由于乡镇人大不设常委会,召开乡镇人代会是依法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但在实践中,一些乡镇人大1年只开1次会议,会期还是短短半天,容易使人大会议流于形式。在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也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实施意见》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对于县乡人大会议次数和会期作出了明确规定,乡镇人代会一般每年举行2次;没有选举事项时,县级人代会不少于2天,乡镇人代会不少于1天;有选举事项时,应当依法增加会期,保证人大代表充分审议各项报告、议案。


  根据中央文件和地方组织法的新要求,《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乡镇人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能和会议制度,特别是规定了主席团会议一般一个季度举行一次,由乡镇人大主席主持。这样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有效发挥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也将促使乡镇人大工作“做实”,提高乡镇人大的权威性。


  “一把手”可进党委班子,基层人大筋骨更强


  县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而实践中,县级人大机构设置不规范、履职不到位、组成结构不合理,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


  《实施意见》根据中央文件的有关原则规定和去年出台的省委文件精神,对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结构和机构设置作出规定,适当扩大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并明确专职组成人员比例逐步提高到60%以上。规定县级人大设立法制(内务司法)、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设立教科文卫、环资城建、农业农村、代表联络等工作委员会,组织设置更健全。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乡镇人大主席要实行“专职配备”,突出强调要加强乡镇人大和街道、开发区人大工委负责人的配备,并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街道和开发区人大工委主任可以进入本级党委班子。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吕振霖认为,乡镇人大“一把手”可进党委班子,这是一个重大突破,对于完善县乡治理体系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