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

16.06.2015  20:09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征缴的管理,预防和解决社会保险费欠缴问题,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社会保险费欠费是指由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应加收的滞纳金。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税费“同征同管”的原则,按月催缴当期欠费,并对往期欠费开展清缴。欠费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采取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书面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求欠费单位提供担保后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督促欠费单位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该办法强调,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二个月以内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对一般失信行为,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对欠费单位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欠费金额较大的,可以告知用人单位的工会、主管部门及劳动者。对较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经主管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合认定后,可以采取催缴通告等方式在社会新闻媒体、自办媒体等公开告示,并可以报同级信用管理机构,分别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黑名单。

  为保证该办法的贯彻落实,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加强对参保单位特别是欠费单位的征缴管理,建立健全欠费清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提高信息化协作办公能力,统一征缴执法尺度,开展欠费数据比对,对欠费重点户实施动态监控,定期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清欠和管理情况进行联合通报,多措并举督促参保单位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转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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