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28.10.2016  21:15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日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江苏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进入新的阶段。

办法》阐明了用水总量的概念,确立了优先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利用地下水,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等用水需要的基本原则;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的责任主体,并要求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评价体系。

办法》规定了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总量指标控制与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明确各级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制定下达时间及主体;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非常规水源利用不受规划期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限制。

办法》要求水利、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资源承载状况为超载和临界超载的分布区,及时发布预警报告;对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确需取用水的建设项目,明确可以通过水权交易转让或利用非常规水源、水源等量替代、节约用水、行业间用水结构调整等措施,满足建设项目用水需求;要求临界超载和超载地区研究提出水资源调控措施。

办法》对建立健全用水总量统计、监测和考核提出了确要求,规定省水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各设区的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作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依据。

办法》的出台是我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一重要举措,将对江苏省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供稿:厅水资源处 责编:厅办公室 栾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