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26.10.2017  20:40

10月23日,省司法厅、省卫计委、省高院联合出台《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并于11月23日施行。

办法》制定依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八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司法行政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厘清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概念和内涵,规范了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组织形式、程序和出具鉴定意见的内容,确保了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办法》共35条,主要内容涉及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界定、鉴定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鉴定的委托、鉴定的组织形式、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监管。另外,《办法》还就鉴定专家库成员推荐方式和义务、提交委托鉴定材料要求、鉴定受理与不予受理情形、鉴定专家回避制度、鉴定合议要求、鉴定中止和终止情形、完成鉴定时限要求、鉴定专业分类、医疗损害后果分类等具体内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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