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23.10.2015  08:56

  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进一步规范了临时救助制度,强调了“托底线”、“救急难”功能,完善了社会救助体系,提升了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编密织牢了民生保障的安全网。


  2014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在全国部署建立临时救助制度。2007年,江苏省即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但在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上仍显得不足,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


  《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在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实化,强化了执行性、实用性,形成了一些亮点。


  一是细化了救助对象。《办法》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个人和其他困难对象,并制定了排除性条款,对不能享受临时救助的若干种情形作了列举。


  二是规范了救助程序。《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办理时限和相关要求。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在公开公示方面,坚持事前公示和集中公示相结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调查完成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前,将申请临时救助对象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在审批完成后,定期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公示。


  三是加强了对临时救助标准制定的统筹。《办法》提出了临时救助标准的计算公式,从省级层面上形成了相对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即临时救助标准=(当地月低保标准÷30天)×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时限。临时救助时限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考虑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按天计算,最长为180天。一次性临时救助总金额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


  四是强调了主动发现机制。在工作机制方面,除了国务院文件规定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外,《办法》还规定建立主动发现机制,要求各地充分利用社会综合治理网络体系和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模式,形成困难群众以及高风险家庭登记备案制度、动态监测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和应对处置责任制度,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