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将有法可依

02.12.2015  13:16

  本报讯(经济报记者朱彬彬)农业资源开发中,政府承担什么样的职责?项目建成后,管护责任主体的权责如何界定?昨日,记者从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获悉,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将逐一化解上述问题。

  据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副局长张春艳介绍,在执法主体方面,根据《条例》,省市县各级农业资源开发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作为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并明确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在项目工程管护方面,鉴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多元投入,特别是土地治理类项目工程以小型公益性工程为主,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难以落实,影响了项目工程效益的持续发挥,《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按照申报主体不同,对管护责任进行分类指导,有利于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责任的落实和管护工作的开展。

  “以往,有的地方擅自延长项目建设期限,由于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根据《条例》,针对这种行为,由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规定扣减项目所在地开发县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规模;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开发县资格。

  同时,《条例》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家庭农场等项目申报主体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由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逐级追回被骗取的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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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