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价格争议调解将有“法”可依

27.02.2017  10:07

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2月24日从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联合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今后类似房屋装修、燃气安装、商铺租赁、旅游购物等价格争议案件的调解处理,在我省将实现“有法可依”。

据介绍,近3年来全省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调解价格争议案件达8200多件。到2016年底,我省已建立起2969个价格争议调解站点,聘请了价格争议调解员,全年调解案件4561件,调解金额达4.95亿元,工作成果和机制建设目前走在全国前列。

办法》对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主体、原则、条件、范围、程序、时限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须符合3个条件:一是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同意调解;三是有具体的调解处理请求、理由以及事实依据。

办法》还规定了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的7种情形,包括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已经进入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程序,且已被受理的;依法属于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的物品的;涉及的财物、权利及其品牌、型号、数量等状况认定的。

 

 

来源:江苏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