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渔民被移送起诉

16.08.2017  19:33

  近日,渔民丁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我市公安局移送起诉。昨天,记者从市农委了解到,这是我市首起因非法偷捕鳗鱼苗被起诉的案件。

  根据农业部规定,从3月1日到6月30日,长江主要干支流和重要湖泊以及淮河干流为禁渔期。今年3月14日,泰州渔政、靖江渔政、靖江公安等多个部门在长江流域联合执法,巡查时在我市万福港码头南侧长江水域发现一渔船在作业,有人正在使用密眼绿沙网捕捞鳗鱼苗。经现场清点,渔民丁某共非法捕捞60尾鳗鱼苗鱼种和0.5斤中华绒螯蟹幼蟹。

  据了解,鳗鱼苗是珍贵的长江鱼类资源,素有“软黄金”之称。春暖花开时,正是鳗鱼洄游的汛期,鳗鱼在海中产卵,而且产卵后就死亡,鳗鱼苗成群游入江河,在支流或湖泊中育肥,成熟后再洄游到海中繁殖。鳗鱼喜欢在清洁、无污染的水域栖身,是世界上最纯净的水中生物。过去,江苏渔民有捕捞鳗鱼苗的传统。但随着鳗鱼苗产量的大幅减少,江苏省规定,内陆水域(包括长江)属鳗鱼苗禁捕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3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等。“每年春季市渔政部门都会对非法捕捞鳗鱼苗的行为进行多次执法,但由于鳗鱼苗经济价值比较大,渔民存有侥幸心里,非法捕捞屡禁不止,此次‘动真格’提起诉讼将对非法捕捞者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市农委渔政监督执法大队大队长陈浩洲介绍,此次抓获的丁某捕捞60尾鳗鱼苗和0.5斤中华绒螯蟹幼蟹,经认定市场价为620元,已超过500元的立案标准,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立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受理此案并已侦查终结,于8月10日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