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征求意见 申请认定弄虚作假或被追责

19.07.2016  19:10

      为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民政部7月15日就《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申请认定慈善组织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对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意见稿指出,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章程;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必要的财产;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有明确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等条件。慈善法公布前已经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在慈善法实施之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关于申请认定慈善组织,意见稿要求,应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书;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等材料。民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意见稿还明确,由民政部门对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于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为社会组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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