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立法应明文 禁止烟草业捐赠或赞助

12.03.2016  14:10
  新华报业网讯 “慈善法草案允许烟草企业进行慈善赞助并享受税收优惠,与国际公约和我国新颁《广告法》相悖。”江苏代表团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慈善法草案时认为,草案的这一条款不利于国民健康和减轻医疗负担,建议在《慈善法》第四章慈善捐赠中增加“禁止烟草业对一切组织、个人、活动进行捐赠、赞助”的条款。

  全国人大代表、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沈进进说:“提交大会审议的慈善法草案虽在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写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其他产品和事项’,但由于该草案并不禁止烟草业的慈善捐赠或赞助,对于违反规定宣传烟草捐赠的行为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反,烟草业的捐赠或赞助可依据本法草案第八章‘促进措施’相关条款而获得税收优惠,获得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的宣传,获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其‘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获得冠名纪念,获得国家表彰。

  全国人大代表、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肺移植中心主任陈静瑜说,2003年世界卫生组织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192个成员国一致通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公约》。《公约》第13条明确规定: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人大立法时应该严格遵守公约规定。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和许多部门已认真履行《公约》关于禁止烟草捐赠或赞助的规定,如民政部接受控烟组织建议,2008年取消了原拟授予“中华慈善奖”的6家烟草企业的资格;上海世博会退回了上海烟草2亿元捐赠;山东全运会也退回烟企5000万元赞助。沈进进代表指出,如《慈善法》又允许烟草捐赠,与我国控烟履约的实践是矛盾的。

  为此,一些代表建议,增加禁止烟草捐赠赞助条款。沈进进代表建议,在《慈善法》第四章慈善捐赠中增加“禁止烟草业对一切组织、个人、活动进行捐赠、赞助”的条款;在第六章慈善服务中增加“禁止烟草业开展任何形式的慈善服务”条款。在第十章法律责任中增设“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第××条进行烟草捐赠、赞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捐赠者处以相当捐赠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条进行烟草慈善服务的,应立即取缔并处以主办者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陈静瑜代表认为,如不能增列“全面禁止烟草企业捐赠、赞助或慈善服务”的条款,建议在第八章促进措施中明确规定:“烟草业的任何赞助、捐赠或慈善服务均不得冠名纪念,不得宣传和表彰,不得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沈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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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