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通源头活水 壮大慈善水系翟美卿委员呼吁:完善制度,促进慈善信托事业发展

09.03.2017  09:31

      “慈善组织的资金运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慈善事业的可持续性。慈善组织的资金不应放入一口封闭的水池,而应进入能持续更新的水循环系统,一方面投入慈善事业,另一方面不断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加高效和持续的资源。否则,慈善组织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3月7日的联组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总裁、香江控股董事长翟美卿作关于促进慈善信托事业发展的发言时如是说。她坦言,虽然慈善法在法律层面确认了慈善组织资金自我生长能力的重要性,使慈善信托跨出历史性的一步,但慈善信托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新时期。

      翟美卿指出,慈善法第80条提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当下还须尽快出台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在慈善信托实践中落地。慈善法也提到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可以作为受托人,但是慈善组织做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落地难度很大。《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慈善信托备案出台了相关细则,要求在备案的时候,慈善信托受托人需提供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用的账户证明。但现实中慈善组织无法在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因而无法成为受托人(目前国内仅有一个成功案例)。

      翟美卿在提案中建议,民政、司法、税务、央行、银监会等部门应协力优化慈善信托发展的相关政策,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发挥慈善信托积极作用,提升慈善人士大额捐赠资金设立慈善信托的意愿,推动慈善信托焕发盎然生机。

      首先是加快对慈善信托的税收鼓励制度建设。尽快启动慈善信托的税收政策建设,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负责执行。慈善信托票据涉及政府多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建议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充分协作,尽快组织制定并发布有关慈善信托票据的具体制度,加大税收优惠在慈善信托实践中的执行力度。

      其次是扫除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落地障碍。建议央行积极参与到慈善信托的制度统筹上来,建立能促进慈善法落地的银行专用账户开立规则,同时银监会给予专门的业务指引,允许慈善组织开设专用于慈善信托的银行账户。

      再次是鼓励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间的多样化合作。例如,除现有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执行方的模式以外,还可以鼓励构成“双受托人”模式。在这一业务模式中,信托公司充分发挥公益信托在公益财产破产隔离、公益财产多样化、公益资金归集渠道多样化、公益财产保值增值、规范管理透明运作等方面的优势,慈善组织充分发挥在公益项目运营方面的丰富经验和享受税收优惠的制度优势,相互促进,实现共赢。

      最后是鼓励慈善信托在法律体系内的大胆创新。如鼓励受托人(信托公司、基金会)以集合信托的形式面向更多小额捐赠人发起慈善信托;鼓励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的结合,开展综合的家族财富管理业务,使高净值人群财富得到合理的保护并应用于公益慈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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