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总工会出台《工会“上代下”维权机制建设意见》

08.09.2016  05:07

      近日,宿迁市总工会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工会“上代下”维权机制建设意见(试行)》。

意见》明确指导思想是: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努力适应经济结构、劳动关系、职工队伍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厘清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权方面的职责,建立健全“上代下”维权工作机制,上下联动,优势互补,构建“市县两级工会在维权中服务,基层工会在服务中维权”的新格局,依法维权、主动维权、科学维权,切实提高新形势下工会维权工作实效。

意见》规定基本职责是:1.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2.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和修改;3.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4.参与劳动争议调解;5.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6.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7.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意见》明确主要内容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主责主业,但由于不同层级的工会受人力、物力等资源因素的影响,维权的手段和能力不尽相同。当下级工会尤其是企业、社区、村等基层工会遇到不能维权、不便维权、不敢维权情形时,要主动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寻求上级工会的支持和帮助;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要积极介入,通过调解、协调地方党政部门、法律援助等多种方式,协助下级工会或代替下级工会履行维权职责。

一是企业、村、社区等基层工会有下列情形时应当向乡镇(街道)或开发区(园区)总工会报告:1.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工会调解不成需要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2.企业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拒不改正的;3.发生一次3人以上劳动争议的;4.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5.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6.其他本级工会维权有困难的情形。

二是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总工会有下列情形时应当向县(区)总工会报告:1.企业、社区、村等基层工会反映的问题,本级工会也不能解决的;2.发生一次5人以上劳动争议的;3.发生跨区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4.发生重大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的;5.其他本级工会维权有困难的情形。

三是县(区)总工会有下列情形时应当向市总工会报告:1.发生一次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的;2.发生跨区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3.发生特别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的;4.其他本级工会维权有困难的情形。市经济开发区、苏宿工业园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总工会在维护企业职工或企业工会合法权益遇到困难时,可以直接向市总工会报告。

意见》提出基本要求是: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级工会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争取政府(行政)支持,用足用好“上代下”维权机制,主动破解维权困境,推动完善“统一协调、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共促和谐”的工作格局。二是加强舆情监测。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群体性劳资纠纷信息摸排和上报工作,不断完善群体性劳资纠纷预警、发现、报告和调处机制。三是加强经费保障。要求乡镇、县区级工会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使用办法》相关规定,年初将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按标准及时支付法律援助等工作经费补贴,做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职工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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