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8.09.2015 11:10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相继出台
2014年9月,税务总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不断加码,受惠面进一步扩大。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充分考虑政策执行中的多种情况和细节,本着最大程度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明确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及相关征管配套措施,在国务院确定的免税框架内,将优惠政策给足、给到位。
初步统计,2015年上半年共减免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399.7亿元。其中,增值税减免259.2亿元,营业税减免140.5亿元。税收优惠政策扎实落地,税收杠杆作用初步显现,在稳增长、调结构、控风险、惠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力度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在20%税率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企业实际税率为10%。
所得税优惠政策效果显著
2014年,国务院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以来,税务机关采取“五项硬措施”,以确保小微企业尽享所得税优惠。一是转变管理方法。由原来“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企业自行申报享受优惠。二是加强税收宣传。各地税务机关把优惠政策文件和具体操作方法以多种方式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并签收回执。三是跟踪服务保落实。纳税申报期间,发现未申报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税务机关主动作为,通过电话、上门温馨提示,开发办税软件协助计算税款。四是限时办结投诉。全国税务机关12366纳税咨询热线设置小微企业投诉受理专席,专人全程负责,自受理投诉3日内调查核实,确保落实到位。五是重点督导问责。多次派出重点地区巡回督导组,对于发现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批评问责。2015年上半年,全国共有239万户纳税人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减税86.54亿元。
开展免征印花税政策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发布后,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协调有关部门转发通知、开展优惠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相关功能、将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督查项目等方式,积极开展政策落实。今年一季度,享受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有24万户,减税5400万元。
四个方面开展下一步重点工作
一是继续研究完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国务院部署,会同财政部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二是狠抓政策落实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规定,持之以恒地抓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三是继续优化征管系统和软件功能。结合税务总局最近统一修改增值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应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四是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协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山东省地税局等单位“银税互动”做法,继续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手段,持续内部挖潜,通过加强部门合作,更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日前,国务院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年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所得税额20万元以内(含)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7年底。此次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扩围,将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创业创新。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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