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前妻谈恋爱怒杀“情敌” 徐州一男子一审被判死缓

03.04.2015  20:05

  新华报业网讯    已经离婚,却不容前妻同他人谈恋爱,他冲动之下持刀将“情敌”杀害后投案自首。4月3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3年8月,李某与妻子戚某因家庭琐事感情不和离婚。为照料儿子李某子,戚某离婚后仍然住在李某家。2014年8月30日上午,李某发现戚某不在家并得知戚某正与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店某村村民陶某谈恋爱,十分恼怒,遂赶到陶某家殴打戚某。后李某看到儿子李某子执意跟随戚某在陶某家玩耍而恼羞成怒,遂产生杀害陶某、戚某之念。

  当日下午,李某回到家中准备了一把尖刀准备作案,以让戚某送儿子回家为由,将戚某、陶某骗至铜山区伊庄镇卢套村集市东侧水泥路上。双方碰面后,李某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挥动随身携带的尖刀连续捅刺陶某胸腹部、后背部等部位,致其当场死亡。戚某见状,急忙带儿子离开现场到附近一居民家中躲避。

  作案后,李某拨打110报警,并让附近警务室的保安带自己去投案,公安人员随后将李某带至派出所审查。归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了杀害陶某的犯罪事实。后经法医鉴定,陶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捅、刺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徐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因离婚后琐事竟迁怒于他人,并有准备地持刀杀害无辜,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作案后拨打110报警并叫亲友带其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法定的自首条件。被告人有预谋地故意杀人,致人死亡,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故可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徐法轩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敏

编辑: 金勇、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