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坚持采编和经营两分开的制度

03.03.2015  16:20
      马年岁尾,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查处《中国产经新闻》等媒体违法违规案件发布通报,这是去年4月以来总局的第五次“反腐通报”。

      检视五批通报共查处案例31个,传达了一个重要信息:其中11例属于单个从业人员违法乱纪、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其余20例都与新闻单位混淆采编和经营业务有关:向采编人员摊派发行、广告业务,下达创收指标的有之;任用采编人员兼任经营人员,利用采编优势开展经营业务的有之;任用经营人员或商业公司从事采编业务,在采编活动中进行创收的有之;与社会上的商业公司合作,以宣传报道交换商业利益的有之;以承包合作等方式,将媒体采编业务领导权转让给商业公司的有之。而个人腐败11例中也不乏在采编活动中非法牟利的。联系去年检察机关查处央视财经频道总监郭振玺兼任广告中心主任大肆受贿,21世纪报系向下属媒体和采编人员层层下达创收指标进行新闻敲诈等案件无不表明:采编和经营混同是造成新闻腐败的最大漏洞。也可以说,采编和经营不分本身就是一种新闻腐败。

      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两分开,是我国新闻行业的一项重要制度。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许多新闻单位开始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之时,政府主管部门就在一些有关新闻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经营活动应由经营部门负责,采编人员不得参加经营活动。后来党政主管部门多次下发文件重申这个两分开原则,新闻单位不得向采编部门下达经营创收任务,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原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部门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采编和经营分开,主要是防止新闻报道受到商业利益的左右和操纵。新闻单位通过真实、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形成社会公信力,集聚大批受众,成为开展广告等经营活动的主要平台。所以各国主流媒体都有制度严格抵制商业取向影响新闻报道。我国新闻媒体担负传达党和政府声音、正确进行舆论导向、开展舆论监督等重要任务,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尤其不能屈从商业利益。而且我国新闻单位都为国家所有,采编人员持有国家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拥有普通人不可能有的话语权和公共权力背景,采编人员参与经营活动,利用手中的采编权、报导权、监督权去进行交易,最后自身也陷于权钱交易的泥潭不能自拔。

      近年新闻腐败的滋生,还有一个特殊背景:经过10年来的文化体制改革,大批报刊转制为企业,广播电视机构通过实行制播分离,包括节目制作在内的大多数部门也转制为企业。企业的一项主要功能就是以其拥有的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向投资者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这样很多媒体企业和公司的领导高层,必然会将主要精力放到经营上来。这样还要不要坚持采编和经营分开呢?在有的媒体高层看来,既然成为企业了,就应该将赢利放在首要位置上,采编就应该从属于经营目的,为经营服务。这样就有像21世纪报系那样,从集团总裁到所属一些媒体的总编层层向下属下达“创收指标”,就有像央视经济栏目的负责人那样,兼任广告经营负责人长达9年之久,就有像那些违规媒体高层那样,将整个媒体都交给商业公司去“承包”,连媒体的采编资质也成为牟取利润的资本。新闻腐败现象也就从有偿新闻发展成新闻敲诈,从单个工作人员腐败发展成为某些新闻单位为主体实施的违规行为和犯罪行为,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坚决遏制,那么它对新闻业的危害将是致命性的。

      通过新闻行业改制,我国新闻体制和新闻单位内部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批以做大做强为号召的传媒集团登上舞台并且正在发生重大影响。这些传媒集团的领导高层以主要精力探求各种赢利模式,进行资本运作,以发展集团经济为己任,是正常而合理的,而在集团内部及下属的各种媒体,如何保持采编业务的相对独立自主性,防止受到来自高层和经营部门的商业意图的影响,如何在采编部门和经营部门之间形成一种新型的互通合作但彼此独立运转的新型关系,是一个新的课题。主管部门、科研机构等应该关注有关事项,总结在这方面做得好的典范,加以传播,以利推进制度建设。

      当下必须重申采编和经营两分开的原则,且不说那些规定、规章都还继续有效,也不说那些将采编内容换取经营利益的做法,已经对从业人员和媒体带来了严重危害;我们还不妨问一问,西方那些老牌资本主义媒体公司,从来就是以赢利为首要目的,为了维护自身公信力,尚且要求新闻采编不得屈从商业经营影响,难道我们的社会主义媒体反而就做不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