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特大环境污染案终审裁定

16.09.2015  12:02

  非法收购13500多吨废旧铅酸电池炼铅

    

  曾被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挂牌督办的徐州特大环境污染案的涉案人,因不服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的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非法收购废旧铅酸电池炼铅,严重污染环境

  曾经干过废品回收生意的田建国,看到别人因收购废旧铅酸电池冶炼铅锭而发了横财,也开始租赁厂房、购买设备、雇佣工人,自己干了起来。

  一年多的时间里,他共向浙江、湖南、河南、江苏等地的20余人收购废旧铅酸电池1.35万吨,价值过亿元,共销售非法冶炼的还原铅1000多吨,货值近2000万元。

  35岁的田建国是山东临沂人,初中毕业后换过几次工作,最终做起了废品收购生意。在生意刚起步时,购买来的废旧铅酸电池还没来得及处理,田建国就被当地工商部门处罚了,田建国的发财梦就此打断,但他仍寻思着重新开业。

  2012年,田建国结识了同行熊中宏等人。熊中宏告诉田建国,他和3个朋友在徐州市铜山区一个村的山脚下建了一个炼铅厂,由于不懂技术,又没有资金,建成后厂房一直闲置着。

  2012年8月起,田建国租赁这个闲置厂房炼铅,每月租金6万元。租好厂房后,田建国建好冶炼炉,带着从老家招来的工人,准备大展身手。

  经过考察,田建国摸清了提炼铅的要点,技术上也日益成熟,生意如日中天。

  看着田建国的生意这么好,厉恩国也想从中牟利。于是,厉恩国提出,由其负责在前面的空地建厂房、提供炉子等设备,然后租给田建国。2014年3月,田建国又扩大经营,以每月12万元的价格租赁了厉恩国提供的两台炉子。

   查处:查获大量危险废物,涉案价值过亿元

  2013年10月22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联合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田建国经营的炼铅厂进行了查处,当场查获铅锭137块(约160吨),电瓶拆分物162.58吨、烟道灰178.1吨、烟道石65.63吨、炉子底座87.17吨、电瓶壳16.09吨、砖渣7.28吨、酸液6.81吨、黑色废渣72.39吨,其中酸液、黑色废渣作为危险废物处理。

  现场发现,炼铅厂生产设备简陋,生产时用来冷却铅锭的水直接用泵从地下抽取,冷却后的废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往地面排放。焚烧电瓶铅芯时产生的有毒气体则直接通过烟囱排出。产生的粉尘用自制的布袋收集后一部分被放入冶炼炉中焚烧,一部分则被重新卖掉。工人既没有经过任何技术培训,生产时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工厂未经环评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无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证照。生产过程中,不具备废物处置条件。工厂废墟场地中存留大量含铅废料,废酸液、黑色熔炼废渣等物质为危险废物。

  经环保认定,工厂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项目。生产过程中将大量含铅废渣露天堆放,非法炼铅产生的废气直接排入大气,废水直接排入地下,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公安机关查明,自2012年8月至案发,田建国共向浙江、湖南、河南、江苏等地的20余人收购废旧铅酸电池13500多吨,价值过亿元,其中数人给田建国供货超过千万元。生产出来的铅锭则被田建国以每吨1.2万元左右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田建国共销售还原铅1000多吨,货值近2000万元。

  因案情重大,此案先后被公安部、最高检列为2014年度第一批挂牌督办的污染环境案件。

   审查: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维持原判

  受理审查起诉后,云龙区检察院认为,田建国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达1350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2014年8月8日,云龙区检察院以田建国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并对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建国、厉恩国犯污染环境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2015年3月3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田建国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厉恩国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并判决田建国、厉恩国于赔偿徐州市利国镇人民政府因处理含铅废物产生的费用共计131784元。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田建国、厉恩国亦未对判决的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判决的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田建国、厉恩国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8月1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并无明显不当,应予维持。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韩东良   李荣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