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法院集中发布十大食药类典型案例

15.03.2016  10:47

  中国江苏网3月14日徐州讯(记者 彭颂珂 通讯员 刘明伟 张晶)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今天上午9点30分,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近两年来该市各法院审理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案件中精选出十大典型案例对外发布。让市民了解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征,提高自身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切实保护市民的自身权益。

   案例一:违法使用甲醛保鲜素鱼翅

  2013年12月起,被告人吕某甲在徐州市泉山区某村一出租院内,购入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生产素鱼翅并对外销售,为延长保存期限,吕某甲将素鱼翅放入甲醛溶液中浸泡,冲洗后在泉山区某市场销售。

  截至2015年1月销售金额达20余万元。2014年9、10月份以来,被告人吕某乙根据吕某甲指示,按照上述方法制作素鱼翅后,交给吕某甲销售。经鉴定,送检的素鱼翅中甲醛成分含量达227毫克/千克。

  2015年10月16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有期徒刑 六年 ,并处罚金40万元;吕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禁止吕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

   案例二: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制售狗肉

  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在其经营的活鲜狗肉羊肉汤店内,煮狗肉并销售给他人食用。为了使煮熟的狗肉颜色鲜亮、耐保存,在煮狗肉时超量添加亚硝酸盐。经鉴定,其销售的狗肉亚硝酸盐含量为2453.8毫克/千克。

  2014年7月10日,沛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案例三:违法制售有毒有害保健品

  2013年底至2015年2月,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某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购进标注该公司名称的一粒肾宝、三阳肾宝、肾腺活力素、海狗神奇丸等保健食品外包装盒,并从被告人刘某等人处购进明知含有壮阳作用的西药成分的裸板胶囊,雇佣他人将裸板胶囊装入包装盒,销往全国各地。

  仅2014年1月、12月、2015年1月三个月的销售金额就达160余万元。2015年2月6日,公安机关在杨某的加工作坊内扣押了大量裸板胶囊,价值人民币56138.4元,均系刘某从他人处购买加价后销售给杨某。经鉴定,上述胶囊中含有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等保健品中国家禁用的药物。

  2015年9月14日,沛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20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厅长刘明伟表示:“对待这类案件,法院会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对生产销售有毒食品和假药的犯罪行为,法院始终坚持严厉打击、从严惩处。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很多这类犯罪行为就隐藏在我们身边的日常生活中,这类犯罪具有多发性、隐蔽性,很难被发现。因此,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大家共同参与防范,作为一般市民要增强消费维权意识,对相关违法行为要敢于揭发。作为行政机关要严格执法,切实履行自己监管的职责。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