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检察官引导侦查 淤泥中银行卡让翻供嫌犯伏法

10.03.2015  12:50

  一起恶性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先是全盘交代,而后突然翻供,由于缺少直接指向其作案的客观证据,迟迟无法定案。徐州检察官及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蛛丝马迹中寻找真相,用客观证据还原犯罪事实,最终让嫌犯认罪伏法。

  手机号码锁定行踪

  “水里有具尸体,被烧得都没有人形了,你们快去看看吧。”在辖区派出所院内,报案人王亮亮惊魂未定。

  时间指向2013年3月2日。村民王亮亮来到徐州市铜山区四堡收费站南面的一条河沟,准备逮些小龙虾“打打牙祭”,却没想到在水草中发现一具女尸。经调查,死者为安徽籍女子李淑斌,曾于2012年12月20日在当地中国银行取款21万元,随后失踪。

  在查看银行录像时,一个细节引起民警的注意:李淑斌取款时频繁接打电话,拿到钱后匆匆离开。办案民警随即调取了李淑斌的通话记录,发现李淑斌在取款之前和之后,与一个安徽合肥的手机号码通话多达9次。

  民警经过调查发现,该手机号码是没有登记个人信息的“黑卡”,在李淑斌失踪前10天左右才开始使用,在李淑斌失踪后立即停用。并且,李淑斌是该号码在使用期间唯一联系过的人。

  该号码的使用者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很快把目标锁定在安徽省宿州市某镇村民吴大民的身上。

  吴大民,1978年出生,曾经两次因诈骗被判刑。他没有正当职业,喜好赌博和买彩票。近几个月来,先后购买了苹果手机和金项链,花钱大手大脚,曾在半小时内购买了4000元彩票。2013年3月4日,警方在一家彩票店内将吴大民抓获。经审讯,吴大民很快交代了自己劫财杀人的犯罪事实。

  2012年底,吴大民与李淑斌偶然相识,两人是同乡,吴大民能说会道,很快就给李淑斌留下了“有本事”的印象。此后,李淑斌在买地时遇到麻烦,就去找吴大民帮忙。吴大民正愁找不到赚钱的门路,随即通过其表姐打听李淑斌的经济情况,萌生了杀人劫财的念头。

  为了更加隐秘地作案,吴大民专门跑到安徽合肥购买了一张不记名电话卡,和李淑斌保持单线联系,并谎称自己的一个朋友有块地皮急售,价格便宜,催促李淑斌尽快筹齐所需钱款。

  2012年12月20日,李淑斌从银行取款21万元后与吴大民会合,被骗至吴大民老家附近遇害。为掩盖杀人事实,吴大民对尸体进行了焚烧,并驾驶摩托车将尸体抛至距家50公里外的一处河沟内。

  2013年6月28日,公安机关以吴大民涉嫌抢劫罪移送徐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徐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高静承办此案。

  嫌犯称被“屈打成招”?

  检察官高静提审时,吴大民却推翻了之前所有的供述,坚称自己没有杀人,称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自己是“屈打成招”。高静反复阅卷,发现该案除其本人供述以外,其余均为间接证据。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吴大民在李淑斌失踪后经济情况变得反常,并且在吴大民供述的地点打捞到一根钢管,与李淑斌系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的死因鉴定意见一致,但因钢管长时间在水中浸泡,未能从钢管上提取到DNA,吴大民翻供后拒绝对钢管进行辨认,且其家人也未能证实家中有此物品。

  高静认为,因案发时间距离行为人作案时已达三个月之久,缺少直接指向其作案的客观证据,加之吴大民本人翻供,在案证据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徐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鲍书华立即召集办案干警集体讨论,确定案件的补充侦查思路,随后,公诉处与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联合对案件补查工作进行调度。

  针对吴大民所辩称的“屈打成招”,检方要求公安机关移送包括被告人供述在内的所有录音、录像资料和入监体检表。高静逐一查看了吴大民供述、指认现场等相关内容的光盘39张,结合体检表显示其并无外伤,排除了刑讯逼供的可能。

  与此同时,警方前往吴大民此前供述的购买“黑卡”的地点,向销售人员取证,证实了吴大民确曾在其店内购买过不记名手机号码卡。警方还通过技术手段发现在2012年12月11日至15日期间,吴大民常用的另外一个尾号为3388的手机号码位置在合肥,而据吴大民此前供述,该号码从未借给别人使用过,其没有去过合肥的辩解根本站不住脚。在此基础上,结合“黑卡”的通话时间和地点,以及吴大民和李淑斌的通话位置信息,锁定该“黑卡”的使用人即是吴大民。在李淑斌失踪当天,吴大民与李淑斌的活动轨迹高度一致,两人的位置都出现在吴大民所居住的村庄。

  对吴大民消费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其在2012年底至2013年初花销巨大,参与赌博也输了不少钱。在此前的供述中,吴大民提到李淑斌所取的钱中有一捆2万元新钞,面值全部为20元,他将这2万元和自己购买的金项链交给朋友许某保管,此后两人把其中的1.8万元存入徐州市某银行。因该笔钱特征显著,检察官高静要求调取银行存取款录像、向相关职员取证,证明了李淑斌2012年12月20日所取的钱中确实有20元面值的2万元钱,吴大民和许某2013年1月在徐州存入的1.8万元也都是20元面值的新钞。

  关键证据“出水

  案件办理过程中,一个细节引起了鲍书华的注意:吴大民在此前的供述中说其在作案后不久,就将被害人钱包内的物品包括身份证、银行卡、购物卡等扔到了宿州市某浴池的下水道里。其后,虽然他对抛弃地点进行了辨认,但办案民警认为距其作案已过去几个月的时间,加上浴池的下水道每天的通水量都很大,不具备打捞的价值,于是未实施打捞。

  “虽然最佳打捞时机已经丧失,但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尽百分百的努力。”鲍书华强调,此浴池下水道为吴大民供述的隐蔽物证所在地,如果打捞出物品,将对定案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2013年12月31日,案发后一年。徐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张岩和检察官高静,会同民警对浴池下水道进行打捞,一寸一寸地寻找,一遍一遍地摸索。终于在一个废弃水管旁的淤泥里找到一张中国银行卡,而该卡经确认就是李淑斌失踪当日取款使用的银行卡。这是根据吴大民供述提取到的高度隐蔽物证,若非嫌疑人亲身经历则不可能知晓,成为锁定其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根据被告人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其有罪。

  3月13日,徐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14年4月10日,徐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大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大民上诉后,省高级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