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出台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06.09.2016  20:01


  近日,徐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要求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一方面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引导市场主体强化自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自觉在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营销宣传、售后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提高诚信自治水平。
  一是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公布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实施审批和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其中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经营者领取相关许可文件、证件后方可经营。
  二是严格按照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上传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通过平台提醒等方式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各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平台查阅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做好后续审批服务和监管工作,并及时将审批许可信息传递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厘清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三是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主要有:(1)建立监管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加快构建全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在地区间、部门间共享交换。2016年10月前建成并试运行;今年年底前,初步实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各地加快推进本行政区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2016年年底前实现与市级平台的互联互通、交换共享。(2)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及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分工,采取相应失信惩戒联动措施。2016年年底前,形成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3)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范围、厘清监管边界、开展联合检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4)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随机抽取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开展规范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5)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各级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共享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统一归集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归集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四是加快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引导市场主体自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促进企业合法经营。推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加强市场专业化组织和社会舆论监督,发挥会计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