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夫妻婚礼上吵打闹离婚 男方8万彩礼退2万

20.05.2015  21:36

  我国婚姻的缔结,自古以来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男方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但如今社会,缔结婚约后反悔和闪婚闪离的现象常有发生,那么,在类似情况下彩礼该不该返还、如何返还呢?贾汪法院于今年4月审结了一起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案。

  案情回放

  订婚时男方给付8万元彩礼

  现年27岁的李倩早几年就离开贾汪老家,通过远房表姐张青的介绍,到苏州一家电子厂上班。

  在工作期间,李倩与表姐张青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两人在一起的时候,李倩多次表示不想再回农村老家,希望能在苏州找个好人家,改变自己的命运。

  2013年9月,张青到苏州的姑姑家去玩,姑姑说表弟王龙到了适婚的年龄,希望张青能给王龙介绍个对象。张青直接就告诉姑姑,自己远房的姨表妹李倩和弟弟王龙的年龄相仿,可以介绍认识。

  在张青的撮合下,李倩和王龙相识并很快订婚。按照李倩老家的习俗,订婚就要过礼,可是王龙家不懂这样的规矩,也害怕被人骗走几万元。

  于是,2013年12月20日,在张青的见证下,两家人一起写了一份书面婚约。婚约注明:1、王龙与李倩订婚时,王龙支付李倩彩礼8万元;2、双方定于2014年5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3、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双方商定时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4、如在此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由媒人张青负责协调,双方均应遵从张青的意见。

  婚约一式两份,李倩家和王龙家各持一份。按照婚约,王龙于2013年12月30日通过张青将8万元彩礼在李倩家中交给了李倩,两人在举办婚礼前领取了结婚证。

  结婚三天后闹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8万元

  由于李倩家距离王龙家较远,李倩家在2014年5月10日就举办酒席,宴请亲朋。按照习俗,李倩出嫁时,家里要派哥哥、弟弟等到男方家送行,一来表示将李倩托付王龙,二来是给李倩撑腰,希望王龙善待李倩。于是,次日李倩在哥哥和嫂子的陪同下一起到了苏州。

  2014年5月12日,婚礼热热闹闹地举行了。可是,由于距离远,习俗差异大,且双方在婚礼前未做充分沟通,在婚礼举行的过程中,因为下车费及改口费问题,双方家庭成员产生了剧烈的争执,并大打出手。王龙家认为,已经支付了8万元彩礼,不应再支付下车费及改口费,而李倩家认为,彩礼与下车费、改口费是两码事,不能因为给了彩礼就不支付下车费及改口费。双方在吵闹过程中,李倩嫂子的大拇指被打骨折,闹到了派出所。最终在民警的调和下,两方的怨气才暂时缓和。

  可是,事情并没有结束,5月13日、14日,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李倩怕再次发生争斗,哥哥、嫂子会吃亏,就和哥哥、嫂子一起回了老家,从此,也没敢回苏州。就这样,王龙和李倩的婚姻走到了尽头,虽然张青多次出面协调,但李倩怕回苏州吃亏,怎么也不同意。

  今年3月,王龙一纸诉状将李倩告上了贾汪法院,要求与李倩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李倩返还彩礼8万元,赔偿酒席等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

  男方索要全部彩礼无依据,经调解女方返还2万元

  这是习俗不同导致的一起家庭悲剧。主审法官首先想到的是挽救这场婚姻,可是经过多次协调,双方始终坚持离婚。由于双方均同意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也就在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返还的数额、王龙主张的损失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上了。

  经过审理,法官了解到,王龙给李倩的8万元彩礼,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因房屋装修、购买家电、家具等花费了5万元,且购买的家电、家具现在王龙家中;还了解到,虽然两家人因为下车费及改口费产生争执,但在婚后,王龙、李倩仍同居生活了两晚。

  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的基础上,法官没有盲目判决,而是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一方面,对于王龙而言,双方确实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了两晚,上述事实对李倩以后可能再发生的婚姻生活会产生必然的影响;况且,支付李倩8万元的彩礼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已经花掉了5万元,且购置的物品现在都在王龙的控制之下,因此,要求彩礼全部返还没有道理。另外,在苏州举办的酒席宴请的是王龙的亲朋,且李倩也在自己家中举办酒席宴请了她的亲朋,因此,要求赔偿这部分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对于李倩而言,王龙支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长久的婚姻,而双方虽登记结婚,也同居生活了两晚,但双方的婚姻确实是短暂的,因此应当适当返还。

  今年4月,在向双方分别说明上述意见后,李倩和王龙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李倩当场返还王龙彩礼2万元。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