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行动不便 法官节前开庭到家中

22.06.2015  02:49

  “被告人张某,你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和理由有无异议?”“没有异议。”,回答的是一名双腿和手臂都打着绷带石膏的被告人,这是19日发生在家住徐州市某乡镇被告人张某家的一幕,原来,张某因酒后驾车在淮安洪泽境内发生事故,由于其身体行动不便,淮安市洪泽县法院的法官与检察院的检察官于19日一起来到张某家中开庭。

  今年4月4日,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小轿车从常州回徐州老家,在行驶至洪泽县境内205国道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张某身受重伤,其驾驶的车辆也起火烧毁。该起危险驾驶案件被洪泽院受理后,刑庭的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张某在事故中腿部、手臂均粉碎性骨折,无法出行,目前正在徐州老家养伤。在与检察院积极协调和法院领导批准后,承办法官决定以人为本,将庭审现场搬到张某的家中。

  6月19日下午,这场特殊的庭审正式开始,张某住处位于一所乡镇中学的旁边,一些闻讯而来的中学生纷纷在法庭驻足观望。经过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等法定环节,承办法官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张某某及家人对判决结果欣然接受,并一再感谢法院的人文关怀。

编辑: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