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批117户239人被“强迁”

12.05.2017  14:10
  近年来,许多市民通过换购二手房屋改善居住条件,但部分市民也随之发现一些烦恼,如:购买的房屋早就办理了产权变更,但原房主以各种理由不肯将户口迁走,有的甚至玩起了“人间蒸发”。 对此,江苏省公安厅高度重视,结合户籍制度改革,于去年11月出台了政策,今年2月份又出台了实施细则。 按照以往的政策规定,市民购买二手房办理过户手续后,对原登记在该房屋内的户口只能默认接受,只有等待原登记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 根据省公安厅《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及《关于规范第九十六条适用工作的通知》(苏公治〔2017〕25号)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宁公规[2017]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市民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 经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依法登记,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相关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已生效的情形,由现房屋所有权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核查属实的,公安机关制作《迁移户口告知书》,原户口登记人员可在15至30个工作日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为方便群众,对查找不到原户口登记人员下落的,通过“南京公安”门户网站公告送达。按照新政规定,告知期满未主动办理户口迁移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其户口将被迁移至房屋所在地社区户登记。 今年3月份,南京警方按照省公安厅部署,正式启动了迁移程序。公安机关通过书面告知形式通知原房主尽快将户口迁出。 对于无法联系到原房主的,3月3日起,市公安局还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网上公告,截至目前,共发布421户的《户口迁移告知书》,涉及876人户口。其中首批117户239人公告期已满,对于其中不在规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的人员,公安机关已开始办理将其户口迁入社区户手续。 公安机关提醒购房人,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注意该地址是否登记有户口,在购房合同中增加户口迁出的条款。对于不清楚是否登记有户口的,可到户籍地派出所查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