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调岗后不上班 不能以旷工论处

19.01.2016  19:40

  中国江苏网1月19日讯 在内勤岗位做得好好的,单位非要说内部岗位调整,将其调整到销售岗位。近日,陈女士因单位调整的岗位差别太大,不同意调整岗位,也未到新岗位报到,结果被单位以旷工为名解雇了,陈女士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给予赔偿。

  2015年7月,陈女士进入我市某科技公司上班,担任市场部内勤。2015年10月,单位称因经营不善需要进行内部岗位调整,决定将陈女士调整至市场部销售岗位。陈女士表示,两个岗位的工作内容相差太大,不同意调岗。2015年11月5日,该公司通知陈女士于2015年11月25日前至销售岗位报到,否则按照旷工处理。陈女士仍然表示不同意调岗,并连续7天未到新岗位上班。2015年12月10日,公司以陈女士旷工7天为由,对陈女士作出了解雇决定。陈女士不服该处理决定,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一致。该科技公司将陈女士从内勤岗位调整至销售岗位,属于工作岗位的变动,在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陈女士不到销售岗位报到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旷工,公司辞退陈女士的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