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司法监督保障依法行政

28.09.2015  07:54

  怎么才能保障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其权力行使不恣意、任性,不乱作为和不作为?最重要的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立法,特别是行政组织立法和行政程序立法,严格规范政府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行为,防止其违法、滥权和失职、渎职;二是通过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在发现政府有违法、滥权和失职、渎职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其违反法治的行为,追究相应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保障行政法治的监督制约和追责机制主要有人大监督制度、行政层级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制度、审计制度和舆论监督制度。但是,这些制度都各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完全制约行政主体的违法、滥权和失职、渎职行为。与之相比,司法监督则具有独特的优势,如监督的外部性、超脱性、经常性、不间断性和监督决定的法律强制性等。此外,司法机关既可以作出为监督对象必须履行的有法律强制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可以向监督对象提出改进其制度、工作和处分其工作人员的不具法律强制性的司法建议。

  (摘自9月23日《人民日报》18版《权力行使怎样才能不任性》,作者:姜明安)

  原标题:强化司法监督保障依法行政

  稿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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