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开出首张查封扣押决定书

29.01.2015  10:43

  

  

  

  

  

  张家港市日前做出了自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首例查封扣押处罚决定。当天,张家港市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来到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宣读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硬脂酸车间蒸馏工段进行了查封。

  据介绍,1月21日,张家港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的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有排放废水情况。环保局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发现在公司东侧正有一根软管往东面围墙边打水,围墙边有一个洞口,软管打出的水正通过洞口往河中排放,从排水的现状看,所排放的水应该是废水。

  对此,张家港市环保局工作人员立即对排放水、排放河道进行采样,对排放、采样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沿排水管走向调查排水来源。经查,排放水为硬脂酸车间蒸馏工段集水池内废水,工作人员现场对该集水池采样取证,当时企业已停止排水。

  查明相关情况后,环保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企业环保负责人到现场确认通过软管排放废水情况,要求企业停产整改,同时约见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现场操作人员作调查询问笔录。

  经进一步调查,该硬脂酸车间蒸馏工段集水池内水为抽真空废水,产生量约为5吨/周,平时均将该废水抽至煤堆场作为浇煤补充水,排放废水管道为热电车间煤场烧水管道,已存在多年,当时因操作工责任心不强,未查看排水出口,导致废水直排。经监测分析,公司通过软管外排水化学需氧量为2.5×103mg/L,总磷为2.26mg/L,均分别超过相关标准。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根据上述规定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门决定从1月27日起至2月15日对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分别查封了车间配电柜,加热炉的炉门,管道的阀门三个地方,并责令其对存在的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整改。除了实施查封扣押外,环保部门还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月27日,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正兴接过环保部门开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书》。“我们将积极配合查封扣押,一定在期限之内整改完毕,可不想沦落到按日计罚或移送公安的地步。” 朱正兴表示。

  张家港市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李坤才说:“以前是给予行政处罚,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一是对这个私设暗管违法行为采取查封扣押;二是对这个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是根据后续的整改。

  记者了解到,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企业接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以后,环保部门在30天以内会对企业进行暗查,如果发现企业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那么环保部门将从做出行政处罚之日起,开始对企业按日计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