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育捡来弃婴十九年 未依法登记被判无效

10.07.2015  14:15

19年前,李某收养了一名弃婴为女,去年李某夫妇与养女产生矛盾,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让她没想到的是,她和养女之间的收养关系竟然本来就是无效的。

 

琳琳今年19岁,正值桃李年华。19年前,当她还是襁褓中的婴儿时,就被亲生父母狠心地遗弃了。恰巧,那时李某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于是收养琳琳为养女。几年后,李某的丈夫病逝,不久后,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两人共同抚养琳琳直至她中专毕业。2014年底,因房屋拆迁问题,琳琳与李某夫妇产生纠纷,琳琳于是从家里搬出,不再与养父母共同生活。今年4月,李某和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琳琳出生后不久即被遗弃,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被收养的条件。李某与前任丈夫婚后未生育子女,有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但两人收养琳琳时均未年满35周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李某收养琳琳后,一直没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之后她与王某登记结婚,也没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所以琳琳与李某、王某间收养关系均不成立,也就是说琳琳与李某、王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法官提醒,想收养孩子,除要具备收养孩子的条件外,还要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依法登记,它不仅是合法的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性要件,也是未来解决孩子户口问题前提,这一点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