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玩手机入刑妥当吗

07.11.2014  13:51

  邓海建  

  昨日媒体报道,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修改“危险驾驶罪”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金强建议,将“开车玩手机”纳入危险驾驶罪。网络民调显示,62.61%的受访者予以赞成。

  这些年,很多社会乱象,借助刑罚的严肃性与惩戒性,确实起到了止纷定争的神效,比如刑法对醉驾的量刑,使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为司机的行为习惯。遵循这样的思路,将“开车玩手机”入刑,好像也合情合理。不过,动辄就入刑的诉求,似乎失之轻佻。一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同时,对违反规定的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2分。只要这些罚则执行到位,有几个司机敢拿12分的驾驶证开玩笑?反言之,开车玩手机沦为常态,正是执法懈怠娇惯出来的恶果。执法不严的病症,不能向“有法可依”求解。

  二来,刑罚轻缓化是刑罚谦抑的必然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动辄就要求将其他规则能解决的问题“入刑”,这也是“立法依赖症”的集中表现。果真如此下去,司法体系与刑罚原则就要成为情绪化立法的受害者。再说,何为“玩手机”,现有法规语意含糊,这也是执罚难的重要原因。开车玩手机该治理,但在路径选择上——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还是别乱往刑罚的筐里扔才好。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