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走质押给别人的车不算偷?这逻辑也太荒唐了点

12.04.2015  17:22

  中国江苏网4月12日讯 大家还记得会狡辩“窃书不能算偷”的孔乙己吗?一百年前,鲁迅笔下塑造了一个善于抠字眼来自欺欺人的小说人物,而一百年后的今天也有人在刑事案件法庭上声称“开走自己质押给别人的车只是经济纠纷,怎么能算是盗窃?”日前,虎丘区法院就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件。

  □商报记者籽言通讯员王敏

  失主报警

  刚质押接手的车

  竟然不翼而飞了

  2014年6月23日,苏州一男子报警称自己刚刚质押接手的车,明明用龙头锁锁住方向盘的,现在竟然被偷走了。

  男子告诉警方,自己是开小贷公司的,车子是两天前一姓徐男子质押给自己的,当时有确认过车辆证件齐全,且双方口头约定给付9万元,并以“借条”和“收条”的形式签字确认这一质押行为。

  随后男子便爽快地以9万元现金换得车辆、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以及车钥匙,徐某在离去时还向男子拍着胸脯表示车钥匙有且仅有一把。

  然而当男子发现车子不见后,立即打电话找徐某,对方只说被债主逼着把车开走了,后来再想联系,电话则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小偷辩解

  我拿回自己的车

  怎么是偷呢?

  原来,前段日子徐某一直想要出手自己的小轿车,某日,徐某与朋友马某在谈话间得知一个快速卖车“双倍来钱”的办法——佯装把车子“质押”给他人,拿到钱后再利用车载GPS的定位系统“偷回”车子,而且据说有人这么做,公安机关也只算经济纠纷处理而并无过多追究。

  徐某考虑再三,觉得此乃一举两得的妙招,于是2014年6月21日,徐某与马某开车来到某公司,成功质押到9万元现金。6月23日凌晨,徐某在手机上定位到自己的车子所在地,通过微信图片的方式发送给马某,马某按照地图的指引找到车辆,用另一把备用钥匙打开车门,并用大力钳剪断锁环。天亮过后,徐某又来到车管所挂失并补办了所有手续,有了全套手续后,徐某又再次把车质押给他人,获得12万元。

  法庭宣判

  事发后,受害人将徐某和马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已为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质押金额计人民币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被告人马某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已获得赔偿并对相关被告人表示谅解,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综上,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不可简单以为只有偷他人的东西才构成盗窃罪,偷自己的东西则只是民事纠纷。凡是自愿将财产质押给他人,他人即获得了质权,对该财产依法享有占有权。例如,质权人对质押而得的车辆虽然没有所有权,但是享有支配权,如果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质押物,质权人的占有权利即受损,其财产权利即被侵犯,即构成盗窃罪。另外,法官也提醒经营小贷公司的朋友,一定要注意风险控制和贷后监管,仔细核对质押人与质押物是否“人证合一”,并且摒弃草率的“借条”“收条”形式,代以完善的书面协议保障质押行为。

编辑: 王高峰、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