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正滨江开发商营销承诺失信 百名业主集体维权

08.04.2015  20:34
天正滨江售楼处。         中国江苏网4月8日讯(记者 程远 实习生 方杏)“当初我们买房,看中的就是这个富丽堂皇的入户大堂,而且开发商在宣传时也以这个作为卖点,为什么现在不兑现承诺?”近日,南京市民陈女士拨打本网新闻热线025-84738001投诉,称自己居住的天正滨江小区开发商违约,将当初承诺供业主步行的入户大堂用于商用并租赁给第三方,业主们有家难回。昨晚,百名小区业主举行了业主大会,集体声讨开发商失信行为。             针对于市民反映的问题,中江网记者第一时间来到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松花江西街66号的天正滨江小区,在一栋挂有天正滨江售楼处牌子的仿欧式建筑上,一副“还我入户大堂,坚决维权到底!”的横幅则显得尤为醒目。该建筑的玻璃门上还粘贴了以天正滨江业委会筹备组署名的紧急告示,提示租赁方不要卷入纠纷。             “这个入户大堂位于螺丝桥大街99号,位于小区的西面,我们业主之前一直是从这里进入小区的,现在只能从南、北侧门进入。”陈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前几个礼拜就已经听说开发商将大堂出租给第三方,还有邻居用手机拍下了相关的设计图纸及租赁合同。“这图纸中设计了休闲沙发、桌椅,规划为接待大厅与旁边的餐馆相连。”她拿出手机向记者展示相关设计图并表示,开发商原先承诺的入户大堂变成了“一纸空文”。             “我们当时购买这个房子,主要就是看中这个豪华入户大堂。”陈女士气愤地说,不仅仅当时售楼处提供的宣传册上描述的清清楚楚,而且销售人员也都亲口承诺这个大堂交付以后就是业主的主入口。“说实话,业主们自买房时就一直认为这个大堂以后会作为入户口,没想到开发商会搞这么一出。”她告诉记者,像亲朋好友来小区串门,可以在大堂里有个落脚点,自己拿快递之类的也可以在大堂里等着很方便。           随后,陈女士向记者展示了天正滨江售楼宣传册,在小区步行入口大厅一栏中,记者看到了关于大堂的实景图及详细描述,“十米的挑高空间”、“金箔描花的圆顶”、“四千多颗水晶球组成的巨型吊灯”等关键词在宣传册上一览无遗。“除了宣传册之外,开发商在媒体刊登的广告也特别说明了大堂的作用。”说罢,她拿出一份2012年8月3日的南京日报告诉记者,在A4整版都是关于小区的宣传内容,但在第二段写着这样一句话:“穿过10米挑高极尽奢华的售楼处大堂(后期将作为小区的步行入口)”。             “当纠纷发生后,我们业主通过业委会筹备组主动与开发商沟通,但他们一直不重视并一推再推,直到昨天才给了全体业主一个回复。”陈女士告诉记者,开发商的主要意思就是入户大堂作为主入口当时并未写入合同,称当时的宣传只是要约邀请,所以具体应以合同为准。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她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有详细的规定,开发商的行为完全是违法的,也伤害了业主们的感情。             针对于业主反映的问题,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天正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售楼处大堂的产权属于公司的,目前在房产局备案的性质也是商铺。”他告诉记者,当时的宣传内容是很早之前的事情了,而且在和业主签订的合同中也没相关规定。“我们已经着手将旁边侧面进行改造,方便业主出入,租金收入的一半也将补贴给物业更好的为业主服务。”他表示,对于业主们提出恢复大堂步行入口的要求,将不会受理,建议业主们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如果当时这个入户大堂对于业主购房的重要因素之一,那么开发商应当保留给业主。”江苏恩合律师事务朱强律师告诉记者,开发商所印发的宣传册中非常具体的承诺,这是销售范围内的约定,可以视为合同补充条款。即便没有写入合同内,都应当视为合同条款来履行,具体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如果是大而化之的,比较虚幻的,规划范围之外的,那可以视为无效的。”他表示,开发商所作出的侧门改造、租金等行为是一种补偿,如果业主不满意,可以通过业委会进行上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条款来履行。            对于天正滨江小区开发商违约一事的进展,中国江苏网记者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