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开发商优惠44万但未按合同交房 法院令其退款付息再赔44万

21.11.2014  17:53

  开发商优惠44万,但未按合同交房

   法院令其退款付息,再赔44万

  中国江苏网11月21日讯 姜堰城区居民张先生购买了一套住宅房,扣除44万余元优惠后,房价为345万元,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房屋开发商没有及时交房,被张先生告上法庭。

  20日,姜堰法院判决,开发商除了退还345万元房款和相应利息,还要赔付张先生44万余元购房优惠款。

   购房获44万元优惠

  40多岁的张先生是一位个体业主,生意做得不错。2011年11月初,一家人看中了一套别墅,建筑面积约309.52平方米,总价389万余元。开发商说,如果签下购房合同,并按期交钱,可享受44万余元的优惠。

  当年11月13日,张先生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签合同当天,张先生先给付购房款190万元,余款155万元于2011年11月28日前付清;如张先生逾期付款在60日以内,则张先生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日向开发公司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张先生所购房屋已优惠44万余元,如不按时付款,则开发公司可以取消这项优惠,在交房时结算;开发公司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向张先生交付房屋;如逾期交房不超过180日,则开发公司按逾期日向张先生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逾期交房超过180日,则张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公司应当自张先生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张先生已付款的0.1%支付违约金等。

   开发商违约成被告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当天交了190万元购房款,当年11月30日交了余款155万元。

  张先生说,为了恪守合同,他向商业银行贷款60万元,并向朋友借了部分钱。由于向银行提取大额现金,要提前预约,致使他延迟了两天交余款。

  由于种种原因,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2013年7月15日,张先生向开发商发函,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开发商答应,延期交房,到时按合同弥补相应的损失。

  张先生不依,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44万元优惠也要赔

  张先生说,他向法院诉求,要开发商不仅退还房款和相应利息,还要赔偿自己的可得利益损失,即44万余元优惠费。

  张先生当庭提供了向江苏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证明和向朋友高利息借款的凭证。

  开发商认为,未按期交房违背合同是事实,自己实收了345万元购房款,愿意退还全部房款及相应银行存款利息。至于退还44万余元优惠费,那是没有道理的。张先生购房余款延期了两天,也违背了合同中载明的“如不按期交付购房款,取消优惠”。

   法院依法支持诉求

  法官审理此案时认为,双方争议焦点是,张先生要求开发商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法官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作为开发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诚实全面履行合同,如未按约履行,购房者依法有权解除合同,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开发商依法应退还全部购房款,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对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该房屋已优惠44万元”,该约定是张先生预见到开发商履行合同按期交房,则自己可获得44万余元的利益。现因开发商违约,未能按期交房,致使张先生不能按合同拿到房屋,不能获得44万余元的房价优惠利益。

  法官还表示,张先生逾期两日交款并非自己故意行为,开发商接受此款时也未提出异议,并且未影响合同的履行。另外,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江苏省建设厅监制,该格式合同系开发商提供。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双方当事人约定“该房屋已优惠44万余元”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开发商不得免除。

  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张先生的诉求。

编辑: 王高峰、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