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答复人大代表建议不宜立即全面删除“计划生育”

20.02.2019  11:0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近日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49号建议的答复》,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取消“计划生育”的建议等进行了答复。

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全国人大删去所有法律中各种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国家卫健委在答复中表示,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保留“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等相关表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均根据宪法制定,不宜立即全面删除“计划生育”内容。

答复中表示,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人口形势发生重大转折性变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顺应人民群众期待,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出发,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计划生育也实现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下一步,国家卫健委将按照中央要求,着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安排,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诸要素的关系,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互动影响,科学把握人口规律,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解决新时代人口问题的中国方案,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的动力和强大的支撑。

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母婴保健法合并为人口与母婴保健法,删去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关限制生育的内容,增加生育健康服务的内容,答复称,“当前,在生育权益保障方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有较为具体的规定。您提出的废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母婴保健法,制订人口与母婴保健法,涉及整合相关法律法规等工作。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系统深入研究,充分论证。

针对关于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改名为国家卫生部,把各级计划生育机构职能改为生育健康服务,划入卫生部门的内容,答复表示,开展生殖健康服务是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之一。2013年机构改革,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等职责。全国各级计划生育机构逐步划入卫生计生系统管理。2018年机构改革,决定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等职责。

此外,答复中还表示,我国已将生殖健康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提高生殖健康、妇幼保健等公共服务水平。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生殖健康服务,为育龄人群整个生育周期的生殖健康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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