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倒危险废液严重污染环境3主犯海州公诉获实刑

24.02.2016  09:47

  近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获法院有罪判决,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三名主犯一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至四万元罚金,判处四名从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对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81250元予以没收。

  2015年8月28日,任职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卫生部门主管的被告人骆某,通过联系被告人李某,商定以每吨5500元价格处理该公司的废液15.5吨。8月31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马某联系货车驾驶员娄某(另案处理),由娄某将15.5吨废液运至江苏省灌云县境内。后被告人骆某支付被告人李某85250元用于处理废液,其中被告人李某支付回扣9500元给被告人骆某。随后被告人李某支付被告人马某20000元,让其联系倾倒废液地点和人员。2015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马某联系被告人纪某甲,被告人纪某甲联系被告人纪某乙、赵某、刘某等人,将娄某运至灌云县的15.5吨废液拖至灌云县境内一砖厂和某村一沟内予以倾倒。案发后,被告人骆某、纪某甲、刘某、纪某乙向公安机关自首。

  经鉴定,被非法转移处置的废有机溶剂属于危险废物,车上未倾倒的废液经检测所含毒性物质二氯甲烷的含量超出规定含量限值。

  2015年12月18日,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以上7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海州区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认为李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却愈加严重,检察察机关提醒,无论是企业还是公民个人,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一定要严守法律底线,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制度,为创建一个碧水蓝天的宜居环境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