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店老板夜捕青蛙蟾蜍犯非法狩猎罪 邗江检方公诉获刑

17.08.2017  09:21

  水产生意进入淡季,老板韩某竟想到卖野味,6月11日凌晨,他非法捕捞119只青蛙,满载而归途中,被民警擒获,此外民警还在他店内查获9条蛇和1只刺猬。8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韩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罚金3000元。

  韩某今年40岁,在广陵区经营一家水产店。每到夏季,水产店就进入淡季,期间,偶尔有顾客问起,有没有野味卖。这让韩某萌生在店内偷偷卖野味的念头。2014年起,每当水产生意进入淡季,他就捕捉青蛙、蛇等野生动物放在店内出售以维持生意。

  6月10日晚上9点左右,韩某携带照明灯、钢叉、背篓等猎捕工具,到李典镇李典村田间捕捉青蛙。次日凌晨1点左右,韩某“满载而归”,途中,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经现场清点,韩某背篓内共有青蛙116只、蟾蜍3只。随后,民警依法对韩某经营的水产品店进行搜查,当场查获蛇9条、刺猬1只。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非法捕获的蟾蜍、青蛙分别为中华蟾蜍、黑斑蛙、金线蛙;捕获的蛇系黑眉锦蛇、赤链蛇。上述查获的青蛙、蟾蜍、蛇、刺猬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被查获的动物已被公安机关放生。

  本案主办人,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晓强介绍,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犯该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检察官提醒,我们日常中常见的麻雀、青蛙、刺猬、蛇等“三有动物”都属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这就意味着,非法猎捕青蛙、麻雀、刺猬或蛇超过20只(条),即构成非法狩猎罪。(刘丹丹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