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陵:“三个对接”推进判处实刑未执行案件检察监督常态化

07.06.2016  18:23

  2014年以来,扬州广陵区院以高检院专项检察活动为契机,通过“三个对接”将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案件检察监督常态化,取得显著成效。2014、2015年分别监督收监执行1人,2016年已监督收监执行3人。

  一、执行基础信息与公诉部门对接,变通开拓案件信息渠道

  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就刑罚执行信息渠道问题尚未涉及,要求人民法院主动告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罚执行情况存在困难。扬州广陵区院转变思路,由公诉部门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紧密配合,公诉部门在收到判决书后对判决结果进行审查,对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案件移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备案,确保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全面掌握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案件信息。

  二、执行具体信息与人民法院对接,全面掌握案件执行进展

  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及时与法院对接,全程监督案件执行。一是核对法、检两机关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案件信息,查缺补漏;二是查阅案件卷宗,掌握未交付执行的原因,并向法官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三是对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督促法院依法快速启动鉴定程序;四是对鉴定结论全面审查,跟踪执行。如,罪犯张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因病申请监外执行。扬州广陵区院自判决之日起开始密切跟踪案件执行情况,主动与法院联系,要求尽快对张某某病情审核。经审核,罪犯张某某疾病为高血压,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愈合期),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故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出将罪犯张某某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2016年2月29日,广陵区法院决定将罪犯张某某收监执行,但在将罪犯张某某交付执行时,看守所以发现其患有其他新疾病为由不予收押,广陵区院监督法院再次将张某某送往医院诊断,经诊断,确认罪犯张某某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规定的疾病范畴,最终将罪犯张某某收监执行。

  三、执行特殊信息与公安机关对接,严格维护刑罚执行权威

  在未执行案件中,部分罪犯企图以脱逃方式逃避法律的惩处,对此类特殊案件,广陵区院与公安机关对接,监督公安机关对脱逃罪犯上网追逃,并由专门人员负责追逃罪犯,维护刑罚权威。如,罪犯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扬州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区法院于当日对其取保候审。判决生效后,罪犯李某某申请监外执行,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证审查意见认为,罪犯李某某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后罪犯李某某脱逃。扬州广陵区院督促区法院将案件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监督公安机关对罪犯李某某上网追逃。最终,李某某于2015年2月2日被抓获并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