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07.09.2015  10:06

答: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条: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六条 国家对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实行许可制度。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许可事项等法律法规要求,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实行许可证(乙类)制度。

申请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需提交以下材料:1.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2.技术评估报告;3.无线电管理部门意见;4.广播电视频率使用申请表

说明:1.申请材料须通过各级广电行政部门逐级办理和递交审批材料。2.《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有效期为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