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修订广告条例:除保健食品外,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保健功能

08.01.2019  18:03

  1月8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开幕。《江苏省广告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值得关注的是,修改稿中,新增保健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广告准则,明确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保健功能。

  权健事件揭开保健品营销乱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记者注意到,修改稿第十六条明确,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

  广告法明确禁止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设定了法定最低罚款额为二十万元的处罚。有的部门、不少广告企业提出,执法过程中绝对化用语如何认定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亟需制定较为明确的操作性规定。

  对此,修改稿第十二条,明确排除一些不应认定为绝对化用语的情形,以统一把握执法尺度。其中提到,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类似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中使用下列用语的,不认定为违反前款规定: (一)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 (二)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 (三)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 (四)表示广告主自我比较的分级用语; (五)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 (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

  此外,修改稿明确保护个人不受商业广告侵扰的权利,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视为发送广告。并且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当事人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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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顾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