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幼童浴室洗澡烫伤谁来担责赔偿?

21.01.2015  12:10

 

  江南时报讯(记者李晓静通讯员徐畅) 2岁的幼童在母亲带领下至公共浴室洗浴时被烫伤,究竟是母亲未尽到监护责任,还是浴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013年1月12日,年仅2周岁的朱小伟(化名)在母亲的带领下至楼某、季某夫妻经营的休闲浴场洗浴,在浴室内被烫伤,经诊断为躯干、四肢、臀、会阴开水灼伤55%(II°-II°深)、烧伤休克,经治疗发生医疗费88115.26元。经鉴定机构鉴定,朱小伟之伤构成九级伤残。朱小伟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浴室的经营者楼某、季某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

  朱小伟母亲认为她在给朱小伟洗澡时,开始水温是正常的,把朱小伟冲湿后未关水,上完肥皂后没调水温就拿水管帮小孩冲洗,但是水温突然变烫,导致朱小伟被烫伤。被告方则称浴室热水管的水温有七、八十度,由客户自己调节水温,婴儿洗澡更加要注意,朱小伟母亲没有试水温就直接给小孩冲水,因此其损失应该朱小伟母亲承担。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母亲作为朱小伟的监护人对其有保护、监管的监护责任。原告母亲曾进入事发浴室洗澡,理应知道该公共浴室对于2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其仍带原告至该公共浴室洗澡,并在行使监护职责时未能尽到注意义务,以致原告烫伤,对事故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经营的浴室亦应认识到年仅2周岁的原告进入浴室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却在原告母亲带领原告进入时放任而未加阻止。近日,法院认定浴室经营者承担总损失35%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原告损失近8.4万元。

编辑: 吴宇鹏、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