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局发布2015年网购典型案例

14.03.2016  12:51

  省工商局数据统计显示,2015年,全省共处理涉及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投诉16429起,占全年投诉总量的13.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66.81万元。在3·15到来之际,省工商局日前发布2015年江苏网络购物典型案例及消费提示。

  微信商店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2015年3月9日,消费者姚女士在某商场微信商店购买了一个福袋,第二天发现该福袋价格并不便宜,故向商场提出退款。然而,该商店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确认付款,交易已达成,如果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无法退款。

  根据《消法》规定,网购消费者享有“7日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姚女士并不知道自己网购可享这项权利。商场工作人员也表示,商场搞微信促销,是按照传统商场经营的老思维销售,对《消法》关于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条款不甚了解。经无锡市工商局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办理退款。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是2014年实施的新《消法》的亮点,也是消费维权工作的难点。”省工商局监管处副处长李艳称,新《消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要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共同打造诚信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团购餐券活动期间不给用

  苏州市民陈女士在团购网站团购了某饭店新疆大盘鸡的优惠打折券,于2015年12月6日消费结账时提出使用团购券,却被店家告知当天全店6折促销,不能使用。事后,陈女士查阅了团购消费信息,信息只显示该团购餐券自上线销售之日起有效,仅12月25日一天不可使用,于是向苏州市工商部门投诉。店家辩称,该团购券不可与店里的其他优惠一并使用,否则有悖初衷。经调解,商家表示,立刻与网站沟通修改相关信息,并向陈女士道歉。

  李艳提醒,消费者团购订餐要理智、谨慎,做到“四个清楚”,即清楚订餐网站资质,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团购网站订餐;清楚具体用餐流程,问清楚预约时间、有效期限、过期如何退款、消费纠纷如何解决等事宜;清楚如何保留证据,要看清团购订餐细则、团购券使用规则,保存好相关网页截图及短信留言等,买单后应向商家索要发票,以备维权之需。

  海外代购包裹竟丢失

  2015年11月底,消费者杨女士通过微信向美国的朋友代购了价值1190元的保健品和服装,包裹通过国际航空到达国内,再由国内某快递公司发出。12月29日下午,其收到快递员短信:“快递给您放物业了,麻烦去拿。”可在物业未发现自己的包裹,快递员赶至现场,确认包裹已丢失。杨女士不能接受快递员“公司规定未保价最高只能按照运费的5倍赔偿”的赔偿。经盐城市工商局调解,快递公司赔偿500元,快递员自愿承担690元,杨女士如愿拿到了1190元购物款。

  李艳表示,近年来,快递服务中快件延误、丢失损毁、价格不透明、索赔困难等问题相对较多,投诉率也居高不下。本案中,快递公司最高按运费5倍赔偿的规定显然是属于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其内容无效,该条款对消费者是没有约束力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

  江苏经济报记者 朱梦笛 通讯员 谈玮

编辑: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