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11.04.2017  21:37

关于 做好201 7 粮食库存检查 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7〕37号)要求,我省是国家四部委重点检查的9个省区之一。现就做好2017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被查企业承储的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以及企业自营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以及账务处理合规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抽样检验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对地方储备粮中的动态储备和异地储备,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虚顶规模、调控功能不健全等问题隐患。对2016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重点检查轮换安排是否均衡合理,轮换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轮换时间,轮出、轮入库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级等是否明确,轮换工作是否严格按计划执行,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擅自动用销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等违规行为。

        4.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以及《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仓内粮食储存安全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到人、到岗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隐患排查机制、应急响应机制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仓储设施和作业设备符合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标准及其安全运行情况;储粮企业按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储粮规范操作情况。

        5.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情况。检查中央储备粮代储或租仓企业及其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条件是否合规达标。

        6.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收购国家政策性粮食是否存在打白条、“以陈顶新转圈套取差价”等违规行为。

        7.企业执行粮食库存消化政策情况。重点检查买方企业收购、储存、加工管理的业务手续和账务资料规范完整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买陈顶新、转手倒卖等骗取补贴行为,以及违反定向竞价销售政策和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卖方企业是否存在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等阻碍国家消化库存政策的违规行为。

        8.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2016年度中央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检查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价差补贴等各项地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一)检查时点

以2017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开展检查。

(二)检查进度安排

1.企业自查 阶段。 4月10日前,各县(市、区)粮食及相关部门、中储粮直属库、省粮食集团等督促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完成自查工作,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写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对库存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做好检查数据整理上报工作。省粮食局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下达至各市粮食局,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落实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

        2.巡查和交叉互查 阶段。 4月10日至4月30日,完成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巡查时间。省级组织交叉互查自4月15日开始至22日结束,4月30日前完成省级交叉互查数据汇总和全省粮食库存检查数据汇总。

        3.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 阶段。 五一”假期后至5月20日,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组将对我省粮食库存进行随机抽查,各地要做好迎接国家抽查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数量

        省级组织交叉互查粮食库存数量为全省粮食库存数量15%,同时兼顾粮食库存数量、品种、性质。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由省粮食局粮油质量监测所根据国家质量标准中心要求,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职责。为加强对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省级成立由省粮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中储粮南京分公司参加的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粮食库存检查有关问题,向国家粮食局等四部门汇报等工作。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下设综合协调组、数据汇总组、工作保障组和纪律监督组等专项工作组,承担粮食库存检查各项具体任务。各设区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由粮食、发改、财政、农发行、中储粮直属企业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库存检查相应小组及办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检查责任。按照“谁的辖区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市、区)级粮食及相关部门要按在地检查原则,深入一线督导企业进行全面自查,不留死角,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层层传导企业主体管理压力,严格要求企业自查人员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确保自查工作深入细致,对自查工作不认真,要追究县(市、区)粮食及相关部门管理责任。设区市粮食及相关部门重点对县(市、区)督导企业自查质量进行巡查,同时,做好带队参加交叉互查准备。中储粮直属企业除督导所属企业做好自查外,也要做好带队参加交叉互查准备。为提高交叉互查质量,严防检查工作走过场,严格落实交叉互查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规定,凡是检查过的企业,有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向省协调小组报告的,在随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时被国家联合抽查组查实或经举报事后查实的,除追究检查人员失职、渎职责任外,还要追究交叉互查组组长责任。

        (三)突出检查重点。针对当前我省粮食库存量大、政策性粮占比高、储存库点多元化的特点。一是要突出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高度聚焦并严厉彻查“质价不符”“以陈顶新”“一粮多用”“转圈粮”“人情粮”等违规问题;二是突出对政策性粮储存不实,弄虚作假等违规问题的检查;三是要突出粮食质量安全、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检查。坚决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

(四)加大打击力度。自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交叉互查发现的重大问题直接向省协调小组报告,要按照《粮食流通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暂行办法》(国粮检〔2016〕182号)规定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严肃问责,形成震慑。对拖欠农民售粮款、压级压价等问题,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规主体的惩戒力度,除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曝光外,还要落实对售粮农民的补救措施,并将企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纳入粮食信用管理平台,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五)注重问题整改。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贯穿到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全过程。在企业自查和交叉互查中,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均须在《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中进行详细描述,并汇总至《检查发现问题登统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六)做好分解登统。粮食库存检查按在地原则进行检查,由于粮食实际储存库点和粮食统计报账企业不尽相同,在开展库存检查前必须将粮食实际统计数据按库存的实际储存库点进行分解和整合,为开展粮食库存检查提供依据。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储粮南京分公司应认真做好检查时点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工作,核实库点名称,同一库点使用的实际储存库点名称务必相同,并于4月6日前报省粮食局调控处。

(七)保障检查经费。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使用好检查经费。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规定,将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政策性粮食监管费用优先用于粮食库存检查,不得因为检查经费不到位而影响检查工作,不得将检查费用转嫁给具体被查企业。

(八)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廉洁检查”。同时,要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报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按照保密规定,配备必要检查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粮食库存检查相关文件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严禁泄露国家粮食库存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九)检查上报要求。各设区市上报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本市粮食库存检查基本情况(自查工作、巡查工作如何开展)、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辖区各类性质粮食检查汇总表1-1、1-2、1-3、1-4、1-13、1-14、1-15及1—16(以上表格详见附件1)。总结报告附汇总表书面材料及电子版(刻录成光盘),请于5月10日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至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其中1—16表请于4月25日前先上报电子稿一份),联系人:吴建华,电话025-89667053。

 

附件: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江 苏省 粮食 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 苏省 财政 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

 

 

2017年3月28日

 

 

 

抄送:国家粮食局

江苏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印发

共印400  份

 

附件

 

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附表1-1: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

附表1-2:库存粮食储存(收获)年限情况汇总表

附表1-3: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

附表1-4:中央储备粮承储情况汇总表

附表1-13:储粮安全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表1-14: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表1-15:检查发现问题登统表

附表1-16: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 附件;表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xls   (135.5 KB)